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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06號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李嘉慧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葉孝庸
選任辯護人
張耀宇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2187號)及移送併案審理(113年度偵字第13263號),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所為之刑事判決,茲因上開判決就沒收部分漏未判決,爰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陸仟零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證據及論罪科刑均詳如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所為之113年度訴字第206號判決所載,另補充判決如後。

二、按沒收為刑法所定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性,而得與罪刑部分,分別處理,是倘於主文漏未記載而漏未判決,應屬補行判決之問題。

三、查本案帳戶如附表庚欄所示(與上開判決附表同)提領贓款現金部分為被告所為,且供其自行花用等情,為被告自承在卷(偵緝字卷第27至32頁、本院卷第82至84頁),故此部分款項計新臺幣(下同)12萬6,020元(計算式:編號2部分之2萬5元+1萬5元+5萬元+編號3部分之1萬9,000元+2萬5元+7,005=12萬6,020元),應為其之犯罪所得。又被告已賠償告訴人陳宗秀3萬元部分,雖該賠償並非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文義所指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情形,但審酌該規定旨在保障被害人因犯罪所生之求償權(參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立法理由),被告賠付告訴人陳宗秀之款項,已達沒收制度剝奪其犯罪利得之立法目的,自得以此部分扣除應沒收或追徵之犯罪所得。是被告本案犯罪所得為9萬6,020元(計算式:12萬6,020元-3萬元=9萬6,020元),應依修正後即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補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嘉慧

               書記官 葉書毓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時間:民國/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 甲、 被害人 乙、 詐騙時間及方式 丙、 匯款時間一 (第一層) 丁、 匯款金額  戊、 匯款時間二 (被告帳戶) 己、 匯款金額  庚、 提領時間/金額 辛、 證據及卷存頁碼 1 梁桓郡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10日19時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毓庭」、「fishLiu」、「孫」向梁桓郡佯稱可於其提供之賽車遊戲網站儲值參與博奕遊戲云云,致梁桓郡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   111年12月18日20時28分 5萬 (1)111年12月19日17時35分轉出1萬0,015(至合庫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 (2)(同編號2部分)111年12月19日23時53分轉出12萬0,015(至中國信託商銀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梁桓郡111年12月20日警詢筆錄(偵卷第7至10頁) (2)告訴人梁桓郡提供之郵局帳戶存摺影本、詐騙網站截圖、匯款資料及對話紀錄(偵卷第21至31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卷第11至13、17至19、35、39頁) (4)帳戶交易明細(偵卷第47至48頁)      111年12月18日20時29分 5萬        111年12月19日20時49分 3萬   2 向敏齊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3日16時53分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Vicky」、「fishLiu」、「孫」向向敏齊佯稱可於其提供之博弈網站儲值參與博奕遊戲云云,致向敏齊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   111年12月17日14時38分 3萬 (1)111年12月17日17時24分提領2萬0,000 (0)000年12月17日17時26分提領1萬0,005 (1)告訴人向敏齊111年12月26日警詢筆錄(偵緝卷第57至60頁) (2)帳戶交易明細(偵緝卷第81至82頁)      111年12月19日18時2分 5萬 (1)111年12月19日23時53分轉出12萬0,015(至中國信託商銀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111年12月20日0時3分提領5萬 (111年12月20日0時4分提領5萬、111年12月20日0時6分提領5萬)       111年12月19日18時3分 5萬        111年12月19日18時20分 2萬        111年12月20日0時1分 4萬   3 陳宗秀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18日22時28分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小風」、「fish」、「孫」向陳宗秀佯稱可於其提供之博弈網站儲值參與博奕遊戲云云,致陳宗秀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第一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再轉匯至本案帳戶。 111年10月26日 15時50分 5,000 111年10月26日 16時11分 1萬5,000 111年10月26日 16時27分提領1萬9,000 (1)告訴人陳宗秀112年3月14日警詢筆錄(偵緝卷第61至64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緝卷第65至66頁) (3)帳戶交易明細(偵緝卷第81、87、88、97、100至102、105頁)    111年11月8日 16時48分 5萬        111年11月8日 18時42分 4萬        111年11月9日 13時39分 20萬 111年11月9日 22時11分 2萬7,000 (1)111年11月9日23時55分提領2萬0000 (0)000年11月9日23時56分提領7,005     111年11月10日 0時0分 20萬 111年11月10日14時52分 1萬 111年11月12日21時04分匯出1萬1,565(至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1月15日 22時55分 10萬        111年11月17日 19時35分 20萬        111年11月21日 16時21分 24萬        111年11月21日 16時23分 26萬  111年11月27日16時31分 5萬  111年11月27日16時35分匯出5萬0,015(至凱基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2月6日 13時41分 20萬        111年12月6日 13時42分 20萬        111年12月6日 13時43分 20萬        111年12月6日 13時44分 20萬        111年12月6日 13時45分 20萬        111年12月7日 0時33分 15萬 111年12月7日 10時46分 10萬 111年12月7日 10時47分轉出10萬0,015(至凱基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2月7日 0時34分 15萬 111年12月7日 17時35分 2萬1,077 111年12月7日 17時38分轉出2萬1,092(至渣打商銀0000000000000000000)     111年12月7日 0時34分 20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06號於民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