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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7 日
  • 法官
    雷雯華李欣潔葉伊馨
  • 法定代理人
    嚴德溥

  • 原告
    璞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戴韶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璞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德溥 訴訟代理人 蘇意凈律師 呂偉誠律師 被 告 戴韶芝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0弄0○00號0樓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92號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李欣潔 法 官 葉伊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佳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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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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