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7 日
- 法官雷雯華、李欣潔、葉伊馨
- 法定代理人嚴德溥
- 原告璞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戴韶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璞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德溥 訴訟代理人 蘇意凈律師 呂偉誠律師 被 告 戴韶芝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0弄0○00號0樓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92號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李欣潔 法 官 葉伊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佳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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