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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2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雷雯華李欣潔葉伊馨

原告
璞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德溥
訴訟代理人
蘇意凈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呂偉誠律師
被告
戴韶芝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0弄0○00號0樓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92號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法 官 李欣潔

法 官 葉伊馨

書記官 謝佳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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