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2號
- 原告
- 璞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嚴德溥
- 訴訟代理人
- 蘇意凈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呂偉誠律師
- 被告
- 戴韶芝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0弄0○00號0樓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92號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