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10 日
- 法官張兆光、張毓軒、蘇琬能
- 原告全通貨運有限公司法人、漢宇國際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全通貨運有限公司 漢宇國際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之 代 表 人 施谷政 被 告 林芝瑩 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539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兆光 法 官 張毓軒 法 官 蘇琬能 (不得抗告)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附…」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