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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張兆光張毓軒蘇琬能

原告
全通貨運有限公司
原告
漢宇國際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兼上二人之
代表人
施谷政
被告
林芝瑩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539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兆光

法 官 張毓軒

法 官 蘇琬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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