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簡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10 日
- 當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林靖沂(原名:林心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金簡字第9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靖沂(原名林心婕)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字第27024、27104號、112年度偵字第1166、1731、3054、4057號)及移送併案審理(112年度偵字第6463、10284、11263、11900、11991號),嗣因被告自白犯罪(112年度金訴字第573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林靖沂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林靖沂(原名林心婕)知悉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金融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為個人信用之表徵,且在金融機構申請開立金融帳戶並無特殊限制,一般人無故收集取得他人金融帳戶使用之行徑常與財產犯罪之需要密切相關,而預見將金融帳戶提供他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作為遂行詐欺取財或洗錢犯罪之工具,藉此逃避執法人員循線追查,製造金流斷點,達到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及所在之作用,仍基於縱令他人將其所提供之金融帳戶用以從事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洗錢及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先依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網拍合作-陳凱樂」之人之指示,於民國111年9月4日晚間9時13分許,將其所申請開立之愛金卡股份有限公司icashPay電子支付(下稱icash Pay)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橘子支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橘子支付GAMA PAY 電子支付(下稱GAMA PAY)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悠遊付(下稱悠遊付)電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街口電子支付股份有限公司街口支付JKOPAY電子支付(下稱街口支付)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帳號、密碼,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予「網拍合作-陳凱樂」,供他人作為取得詐欺所得款項之轉帳帳戶。嗣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犯罪者取得上開icash Pay、GAMA PAY、悠遊付、街口支付帳戶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向如附表所示之人施以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將款項匯入上開帳戶內(詐騙時間及方式、匯款時間、金額、帳戶均如附表所示),旋遭轉匯至其他帳戶,以此方式造成金流斷點,達到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之作用。 二、證據標目 ㈠犯罪事實全部 ⒈被告於本院中之自白 ⒉被告之警詢筆錄、偵查筆錄 ⒊被告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電子郵件、悠遊付交易明細、街口帳戶交易紀錄擷圖、橘子支付交易紀錄翻拍照片 ㈡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部分 如附表「證據資料」欄所示之證據資料 三、法令適用 ㈠新舊法比較 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業於112年6月14日修 正公布施行,並於同年月00日生效,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修正為「在偵查及歷次審 判中均自白」,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輕其刑之規定,尚須被告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 自白,始有適用,限縮自白減輕其刑之適用範圍,並無有利於行為人之情形,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 ㈡適用法條之說明 被告提供上開icash Pay、GAMA PAY、悠遊付、街口支付電 子支付帳戶資料予「網拍合作-陳凱樂」,嗣由真實姓名年 籍不詳之人持以詐騙被害人,作為取得或移轉犯罪不法所得使用,並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提領人頭帳戶內之特定犯罪所得,其行為已造成金流斷點,達到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及所在之作用,即屬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所定之一般洗錢犯行。而被告主觀上對於其提供 上開4帳戶予他人,可能將由詐欺犯罪者持以詐騙被害人, 作為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並提領或轉匯詐欺所得款項得手,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當已有所預見,並容認其發生而不違背其本意,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主觀上確有幫助他人遂行洗錢犯行之不確定故意,應論以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最高法院108年 度台上字第3101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罪名及處罰條文 ⒈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 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6463號、112年度偵字第10284、11263號、112年度偵字第11900、11991號移 送併辦意旨所載被告犯幫助一般洗錢罪、幫助詐欺取財罪部分,與起訴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併此指明。 ㈣科刑上一罪 被告以一次提供上開4帳戶之帳號、密碼之行為,幫助詐欺 犯罪者向被害人等13人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行為,是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前揭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 條之規定,論以一罪而以較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所定之刑處斷。 ㈤法律上之減輕 ⒈幫助犯減輕 被告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 輕之。 ⒉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 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就本件犯行坦承不諱,堪認已自白,是就被告所犯幫助一般洗錢罪部分,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並遞減之。 四、量刑理由 ㈠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將上開icash Pay、GAMA PAY、悠遊付、街口支付電子支付帳戶之帳號、密碼提供與「網拍合作-陳凱樂」,以此方式幫助遂行洗錢及詐欺取財 犯行,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及犯罪偵查之困難,助長詐欺犯罪,嚴重危害交易及金融秩序與社會治安,所為實非可取。㈡就被告提供上開帳戶之動機而言,並無特別應予斟酌之情事。而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4帳戶後,所為詐欺及洗錢犯行 造成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受有財產上損害,金額分別如附表一「匯款金額」欄所示,所侵害財產法益之情節及程度難謂輕微;考量被告已與告訴人蕭順耀、趙英捷、林思儀、施雅真、鄭裕霖達成調解,並約定分期賠償新臺幣(下同)9,000元、6,000元、1萬4,000元、5,000元、6,000元,有本院調解紀錄表、調解筆錄、112年6月29日準備程序筆錄存卷可查(本院審金訴卷第92至93、95至105頁),迄未與其餘告 訴人等達成和解或賠償其損害。綜上,本件犯行之行為責任,在同類型事案中,應屬中度並向下修正之範疇。 ㈢另考量被告於本件犯行前並無近期詐欺、洗錢或其他同種前科紀錄,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之態度,自述所受教育程度為高職畢業,目前從事超商工作,月薪約4萬元,尚須扶養照顧 父親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部分,併依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 準。 ㈣緩刑宣告 被告前無任何前科紀錄,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足見其仍具悔意,對於本件犯行相應之責任已有一定程度之體認,復考量被告已與告訴人蕭順耀、林思儀、趙英捷、施雅真、鄭裕霖達成調解,並約定分期賠償,業如前述,堪認被告本件犯行受上開刑之宣告,尚非不得緩其刑之執行,賦與被告在社會內更生之機會,並藉由緩刑宣告之心理強制作用,期待行為人自發性之改善更生,而防止其再犯,是以本次犯行為限,認被告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緩刑2年。 五、沒收 ㈠被告固將上開4帳戶之帳號、密碼提供與「網拍合作-陳凱樂」使用,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犯罪者持以轉匯或提領款項,然依卷內事證,尚無任何證據足資佐證被告因本件犯行獲取任何報酬或其他不法利得,應認被告並無任何犯罪所得,自無庸諭知沒收。 ㈡末按幫助犯僅係對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加功,並無共同犯罪之意思,對於正犯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或犯罪所得,無庸併為沒收之諭知(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6278號、89年度台上字第6946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被告就詐欺取財、洗錢正犯之犯罪所得,尚無從併為諭知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曹哲寧提起公訴及移送併案審理,檢察官張尹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御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判決正本送達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朱亮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證據資料 1 鄭絜如 (告訴人) 起訴書附表編號0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44分許,以簡訊聯繫鄭絜如,並佯稱:補貼已通過,須依指示註冊提領云云,致鄭絜如陷於錯誤,依指示輸入個人資料及金融機構帳戶帳號、密碼,復由詐欺犯罪者以鄭絜如名義申請開立街口支付電子支付帳戶後,於同日下午2時7分許、2時9分許,儲值1,000元、4,999元、10,000元、5,000元至上開街口支付電子支付帳戶,再於右列所示之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如右列所示之帳戶。 000年0月0日下午2時19分許 21,000元 林靖沂所有之橘子支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橘子支付GAMA PAY電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鄭絜如之警詢筆錄 ⒉鄭絜如提供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街口支付電子支付帳戶會員資料、交易紀錄、簡訊擷圖 ⒊橘子支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橘子支付GAMA PAY電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 2 張宇君 (告訴人) 起訴書附表編號2 111年9月5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張宇君,自稱「碩哥」、客服人員,並佯稱:欲購買遊戲帳號,須依指示操作第三方交易平台、匯款云云,致張宇君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之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如右列所示之帳戶。 000年0月0日下午6時9分許 10,002元 林靖沂所有之愛金卡股份有限公司icash Pay電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張宇君之警詢筆錄 ⒉張宇君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等、匯款紀錄擷圖 ⒊愛金卡股份有限公司icash Pay電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使用者資料、交易明細 ⒋帳戶個資檢視 3 周麗雅 (告訴人) 起訴書附表編號3 111年9月6日某時許,以LINE聯繫周麗雅,自稱「合作信貸專員陳先生」,並佯稱:因貸款匯款至錯誤帳戶,須依指示轉帳云云,致周麗雅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之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如右列所示之帳戶。 000年0月0日下午2時20分許 45,000元 林靖沂所有之橘子支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橘子支付GAMA PAY電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周麗雅之警詢筆錄 ⒉周麗雅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畫面、LINE對話紀錄擷圖、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⒊橘子支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橘子支付GAMA PAY電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 4 賴韋廷 起訴書附表編號4 000年0月0日下午4時31分許,撥打電話予賴韋廷,自稱為車庫娛樂、凱基銀行客服人員,並佯稱:將其升級1年份會員,須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賴韋廷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之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如右列所示之帳戶。 000年0月0日下午5時1分許 8,996元 林靖沂所有之街口電子支付股份有限公司街口支付JKOPAY電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被害人賴韋廷之警詢筆錄 ⒉賴韋廷提供之通話紀錄、匯款紀錄翻拍照片 ⒊街口電子支付股份有限公司街口支付JKOPAY電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會員資料、交易明細 5 林思儀 (告訴人) 起訴書附表編號5 000年0月0日下午5時許,撥打電話予林思儀,自稱為鞋全家福、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並佯稱:因會計疏失,將其設定持續扣款6個月,須依指示操作解除云云,致林思儀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之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如右列所示之帳戶。 111年9月6日晚間7時44分許 29,987元 林靖沂所有之街口電子支付股份有限公司街口支付JKOPAY電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林思儀之警詢筆錄 ⒉林思儀提供之第一商業銀行交易明細、網路銀行交易明細、通話紀錄擷圖 ⒊街口電子支付股份有限公司街口支付JKOPAY電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會員資料、交易明細 ⒋帳戶個資檢視 6 蕭順耀 (告訴人) 起訴書附表編號6 000年0月0日下午2時許,以旋轉拍賣網站等聯繫蕭順耀,自稱為買家、玉山銀行客服人員,並佯稱:欲下標購買,須依指示操作開通云云,致蕭順耀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之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如右列所示之帳戶。 000年0月0日下午2時48分許 10,986元 林靖沂所有之愛金卡股份有限公司icash Pay電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蕭順耀之警詢筆錄 ⒉蕭順耀提供之旋轉拍賣網站畫面、對話紀錄、通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 ⒊愛金卡股份有限公司icash Pay電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使用者資料、交易明細 ⒋帳戶個資檢視 7 趙英捷 (告訴人) 起訴書附表編號7 000年0月0日下午1時49分許,以旋轉拍賣網站等聯繫趙英捷,自稱為買家、銀行客服人員,並佯稱:欲下標購買,須依指示操作處理云云,致趙英捷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之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如右列所示之帳戶。 000年0月0日下午2時45分許 12,023元 林靖沂所有之愛金卡股份有限公司icash Pay電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趙英捷之警詢筆錄 ⒉趙英捷提供之對話紀錄、匯款畫面擷圖 ⒊愛金卡股份有限公司icash Pay電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使用者資料、交易明細 8 鐘健源 (告訴人) 起訴書附表編號8 000年0月0日下午2時45分許,以旋轉拍賣網站等聯繫鐘健源,自稱為買家、中信銀行客服人員,並佯稱:欲下標購買,須依指示操作處理云云,致鐘健源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之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如右列所示之帳戶。 000年0月0日下午3時15分許 10,023元 林靖沂所有之愛金卡股份有限公司icash Pay電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鐘健源之警詢筆錄 ⒉鐘健源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對話紀錄、通話紀錄擷圖 ⒊愛金卡股份有限公司icash Pay電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使用者資料、交易明細 ⒋帳戶個資檢視 000年0月0日下午3時27分許 9,999元 000年0月0日下午3時29分許 6,123元 9 李昱嫻 (告訴人) 112年度偵字第646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111年9月7日上午11時30分許,以旋轉拍賣網站聯繫李昱嫻,自稱旋轉拍賣買家、客服人員,並佯稱:因買家無法下單購買,須輸入資料解決下單問題,並依指示操作云云,致李昱嫻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之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如右列所示之帳戶。 000年0月0日下午2時25分許 29,985元 林靖沂所有之愛金卡股份有限公司icash Pay電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李昱嫻之警詢筆錄 ⒉李昱嫻提供之網路銀行明細內容、通話紀錄、網站對話紀錄等擷圖 ⒊愛金卡股份有限公司icash Pay電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使用者資料、交易明細 ⒋帳戶個資檢視 10 楊文琳 (告訴人) 112年度偵字第10284、1126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000年0月0日下午1時2分許,以簡訊聯繫楊文琳,並佯稱:可提領防疫津貼2萬元,須依指示操作輸入資料云云,致楊文琳陷於錯誤,依指示輸入個人資料及金融機構帳戶帳號、密碼,復由詐欺犯罪者以楊文琳名義申請開立悠遊付電子支付帳戶後,於同日下午2時13分許、2時18分許,儲值4萬9,999元、4萬9,999元至上開悠遊付電子支付帳戶,再於右列所示之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如右列所示之帳戶。 000年0月0日下午2時16分許 6,000元 林靖沂所有之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悠遊付電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證人洪美香之警詢筆錄 ⒉楊文琳提供之悠遊付個人資料、交易明細、彰化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簡訊、儲值交易明細翻拍照片 ⒊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悠遊付電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紀錄 000年0月0日下午2時16分許 6,000元 000年0月0日下午2時16分許 6,000元 000年0月0日下午2時17分許 6,000元 000年0月0日下午2時17分許 6,000元 000年0月0日下午2時17分許 6,000元 000年0月0日下午2時17分許 6,000元 000年0月0日下午2時18分許 6,000元 000年0月0日下午2時18分許 1,999元 11 施雅真 (告訴人) 112年度偵字第10284、1126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111年9月6日晚間7時30分許,撥打電話予施雅真,自稱為博客來、中華郵政客服人員,並佯稱:因系統當機,誤多為扣款,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施雅真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之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如右列所示之帳戶。 111年9月6日晚間8時6分許 11,111元 林靖沂所有之街口電子支付股份有限公司街口支付JKOPAY電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施雅真之警詢筆錄 ⒉施雅真提供之匯款紀錄擷圖 ⒊街口電子支付股份有限公司街口支付JKOPAY電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會員資料、交易明細 12 邱彥凱 (告訴人) 112年度偵字第11900、1199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000年0月0日下午4時22分許,撥打電話予邱彥凱,自稱為博客來、花旗銀行客服人員、並佯稱:因作業疏失,將其加入團購,須依指示操作匯款云云,致邱彥凱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之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如右列所示之帳戶。 000年0月0日下午5時55分許 5,916元 林靖沂所有之街口電子支付股份有限公司街口支付JKOPAY電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邱彥凱之警詢筆錄 ⒉邱彥凱提供之通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明細翻拍照片 ⒊街口電子支付股份有限公司街口支付JKOPAY電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會員資料、交易明細 13 鄭裕霖 (告訴人) 112年度偵字第11900、1199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000年0月0日下午5時54分許,撥打電話予鄭裕霖,自稱博客來、台灣企銀人員,並佯稱:因駭客入侵導致個資外洩,須依指示操作確認扣款云云,致鄭裕霖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之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如右列所示之帳戶。 111年9月6日晚間6時48分許 11,020元 林靖沂所有之街口電子支付股份有限公司街口支付JKOPAY電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鄭裕霖之警詢筆錄 ⒉鄭裕霖提供之臺灣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LINE對話紀錄、通話紀錄擷圖等 ⒊街口電子支付股份有限公司街口支付JKOPAY電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會員資料、交易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