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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26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陳孟皇

原告
廖衒圳
被告
A女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7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㈠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㈡陳述及證據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孟皇

書記官 凃文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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