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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503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黃怡瑜高御庭鐘乃皓

原告
楊秀龍
被告
柯佳淦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91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黃怡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法 官 高御庭

法 官 鐘乃皓

書記官 丁梅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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