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6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02 日
- 當事人詮欣通信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698號 原 告 詮欣通信有限公司 中華寬鴻有限公司 臶立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陳郁涵 被 告 林伯皓 許峮瑋 楊文寧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3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對被告林伯皓、許峮瑋、楊文寧所提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楊文寧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部分,查有前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所指情形,應移由民事庭詳為審究為宜;至原告對被告林伯皓、許峮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部分,雖經本院就刑事部分判決無罪在案,有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3號判決可稽,惟該部分亦據原告聲請將之移送民事庭(見 本院113年度附民字第698號卷第7-9頁),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至被告郭靖儒部分,經本院傳拘未果,尚待本院發布通緝後另行處理,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瑜 法 官 吳天明 法 官 鐘乃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志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