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2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883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雷雯華李欣潔葉伊馨

原告
源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清介
訴訟代理人
劉才淵
被告
孟廣福

(現於法務部○○○○○○○○○○○執行)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訟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被訴詐欺一案,業經本院113年度易字第305號刑事判決無罪在案,原告復未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揆之前揭法條意旨,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法 官 李欣潔

                 法 官 葉伊馨

                 書記官 謝佳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