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8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2 日
- 當事人林采葳、東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閔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889號 原 告 林采葳 被 告 東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閔全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547號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547號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忠 法 官 李東益 法 官 林琬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可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