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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889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林正忠李東益林琬軒

原告
林采葳
被告
東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閔全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547號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547號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忠

          法 官 李東益

          法 官 林琬軒

書記官 鄭可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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