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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14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蘇琬能江哲瑋劉正祥

原告
黃亦鴻
被告
鄧治平
被告
永荃通運有限公司
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盧永祥
被告
有荃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文川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15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蘇琬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法 官 江哲瑋

法 官 劉正祥

書記官 吳君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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