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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交附民字第2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雷雯華李欣潔葉伊馨

原告
林惠玉
被告
陳志豪
被告
光華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呂奇龍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原交訴字第1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志豪被訴公共危險等案件,而光華巴士股份有限公司為其僱用人,乃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李欣潔

                  法 官 葉伊馨

                  書記官 陳韋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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