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重附民字第7號
- 原告
- 吳美雲
- 被告
- 吳肇昌
彭新有
王弘毅
上列被告吳肇昌、彭新有及王弘毅因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114年度偵字第8253號、第10392號、第12121號),經原告吳美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原重附民字第7號
彭新有
王弘毅
上列被告吳肇昌、彭新有及王弘毅因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114年度偵字第8253號、第10392號、第12121號),經原告吳美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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