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20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王郁鈞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3年度偵字第939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字第12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仿冒「LACOSTE」商標圖樣之短袖上衣肆件及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肆萬捌仟零陸拾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郁鈞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939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所查獲仿冒「LACOSTE」商標短袖上衣4件,屬侵害商標權之物,被告之犯罪所得748,060元亦經扣案,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同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商標法第98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定。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38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3年9月16日以113年度偵字第9394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年,於114年9月15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114年度緩字第53號緩起訴執行卷宗無訛。而扣案印有「LACOSTE」商標圖樣之短袖上衣4件,經鑑定後認屬於「法商拉克絲蒂股份有限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商標之物品乙情,有貞觀法律事務所謝尚修律師之鑑定報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稽(偵卷第48至67頁、135至138頁),足認上開扣案物品係屬仿冒並侵害「LACOSTE」商標權之物品。揆諸前揭規定,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並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
四、被告因前開犯行而取得之犯罪所得748,060元,業經其自行繳回而扣案,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贓證物收款收據及扣押物品收據存卷可考(偵卷第163至164頁、同扣卷第5頁),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聲請意旨就上開扣案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