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5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交訴字第20號

公共危險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李冠宜古御詩黃柏仁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周建志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周建志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事實及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謂:被告周建志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上午9時14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新北市汐止區大同路往基隆方向行駛,行經大同路1段515巷口,本應注意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而自內側車道行駛至外側車道,適有告訴人羅婕瑄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告訴人郭睿均行駛至該處,因閃避不及而與被告車輛發生碰撞,告訴人2人均因此人車倒地,致告訴人羅婕瑄受有手肘、膝部、踝部、足部挫傷之傷害,告訴人郭睿均受有左側踝部擦挫傷之傷害。詎被告明知其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受傷後,竟未對告訴人2人施以必要之救護或向警察機關報案,即駕駛車輛逃逸(被告所涉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嫌部分,經本院裁定另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告訴人羅婕瑄、郭睿均告訴被告周建志過失傷害部分,檢察官起訴意旨既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2人均當庭具狀對被告撤回告訴,此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為憑,依上規定,就此過失傷害部分即應不經言詞辯論,逕為本件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董諭提起公訴,檢察官李美金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法 官 古御詩

                 法 官 黃柏仁

                 書記官 黃壹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交…」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