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6號
- 原告
- 吳志賢
- 被告
- 劉胤霖
- 被告
- 以泰通運有限公司
- 上1人法定代理人
- 陳憫莛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審交簡字第11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李冠宜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6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審交簡字第11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李冠宜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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