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原交重附民字第1號
- 原告
- 吳奕慧
- 原告
- 吳幸圜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楷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智靖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胡鈞姸律師
- 被告
- 曾明相
- 被告
- 儷潔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龔繼志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3年度審原交訴字第2號被告曾明相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連帶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李冠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