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易字第1416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懷寧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76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懷寧於民國114年3月1日18時10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00號1樓告訴人江政澤經營之自助餐店內,因交易過程認價錢過高、不合理,心生不滿,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不特定之人得共見共聞下,公然對江政澤稱:「FUCK」、「FUCK YOU」、「他是黑道」等語,並對告訴人比中指,足以貶損江政澤之人格及社會評價。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 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之犯行,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於本件繫屬本院後具狀撤回其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7條、第303條第3款,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