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易字第953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王芯瑀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65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芯瑀、告訴人吳淑滿為提爾娛樂事業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00段00號5樓,下稱提爾公司)之同事,雙方素有嫌隙,被告因直播時所需穿著之裙子遭不詳人士拿走,懷疑係告訴人所為,於民國114年2月8日18時42分許進入直播間與告訴人發生口角後,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故意,以拉扯頭髮、徒手毆打等方式攻擊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頭皮損傷併頭髮脫落、頭部挫傷、手部挫瘀傷及腳部挫瘀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 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之犯行,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與被告調解成立,告訴人並於本件繫屬本院後具狀撤回其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7條、第303條第3款,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