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簡字第1222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吳庭源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6596、1513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經合議庭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審交訴字第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七日所為一百一十四年度審訴字第一九七七號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6596、15138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7日以114年度審訴字第1977號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惟因認有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情事,爰撤銷原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 法 官 蘇昌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