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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簡字第1222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蘇昌澤吳天明余盈鋒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庭源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6596、1513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經合議庭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審交訴字第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七日所為一百一十四年度審訴字第一九七七號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6596、15138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7日以114年度審訴字第1977號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惟因認有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情事,爰撤銷原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法 官 吳天明

                  法 官 余盈鋒

                  書記官 鄭可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簡字第1222號於民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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