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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審簡字第1249號

妨害自由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蘇昌澤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照烈
選任辯護人
黃彥儒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 年度偵字第16603 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李昭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李昭照烈於本院之自白」外,均引用如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李照烈所為,係犯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爰審酌被告因故與告訴人王竣產生爭執後,竟即以言語及行為恐嚇告訴人,造成告訴人受有心理上之壓力,所為實不足取,併兼衡被告雖於犯後坦承犯行,然並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暨本案所生危害輕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4 條(依刑事裁判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蘇昌澤

                   書記官 林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 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 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16603號
  被   告 李照烈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照烈於民國114年6月9日19時6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
    00巷00號1樓欲搭乘電梯時,與王竣發生爭執,李照烈竟基
    於恐嚇犯意,向王竣揚言稱:「不然我要打你、幹你娘」等
    語,再持拖把作勢攻擊王竣,令王竣心生畏懼。
二、案經王竣訴由新北巿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李昭烈堅決否認上開犯行,辯稱:其未恐嚇告訴人
    等語。惟查上開事實業據告訴人王竣指訴綦詳,核與在場證
    人江柳清證述情節相符,並有現場監視錄影翻拍照片附卷可
    佐,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罪嫌。告訴意旨另認被
    告上開行為,另涉有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按犯
    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刑事
    訴訟法第154 條定有明文。再就故意公然貶損他人名譽而言
    ,應考量表意人是否有意直接針對他人名譽予以恣意攻擊,
    或只是在雙方衝突過程中因失言或衝動以致附帶、偶然傷及
    對方之名譽。又就對他人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之影響,是否
    已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而言,按個人在日常人際關係
    中,難免會因自己言行而受到他人之品評,此乃社會生活之
    常態。一人對他人之負面語言或文字評論,縱會造成他人之
    一時不悅,然如其冒犯及影響程度輕微,則尚難逕認已逾一
    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而以刑法處罰之,憲法法庭113年
    憲判字第3號判決可資參照。經查上開言語係被告與告訴人
    雙方於衝突過程中因失言或衝動以致附帶、偶然所為,其影
    響程度輕微,揆諸前揭憲法法庭判決意旨,被告所為雖有不
    當,惟尚難以妨害名譽之罪責相繩。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
    事證,足認被告確有妨害名譽犯行,應認被告罪嫌尚有不足
    。惟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前開已起訴之部分,具有想像競
    合犯關係,為前揭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
    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檢 察 官 張 尹 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賴 惠 美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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