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訴字第11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07 日
- 法官吳天明
- 被告王毓瑄、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訴字第118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毓瑄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 字第1496號、113年度偵緝字第1495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 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參拾貳萬柒仟貳佰壹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被告所犯非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 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要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本案證據調查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 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另增列被告甲○○於本院民國114年9月16日準備程序及審 理中之自白為證據(見本院審訴卷第72及77頁),核與起訴書所載之其他證據相符,足見被告之自白與事實一致,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理 由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及同 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㈡罪數: ⒈吸收犯: 被告偽造、變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分別為行使偽造、變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⒉接續犯: 被告於起訴書附件各編號所示日期,利用上開元利世紀匯管委會財務秘書之業務上機會,多次偽造、變造簽呈及取款憑條之行使偽造、變造私文書行為,及多次侵占經手款項之業務侵占行為,時間、地點密接、對相同對象實施犯罪行為,侵害法益同一,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分別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而各論以接續犯一罪。 ⒊想像競合犯: 按自然意義之數行為,得否評價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應就客觀構成要件行為之重合情形、主觀意思活動之內容、所 侵害之法益與行為間之關連性等要素,視個案情節依社會通念加以判斷。如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一者,得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而依想像競合犯論擬(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277號判 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未獲得元利世紀匯管委會之授權,而偽造不實動支款項之簽呈及取款憑條,或逾越該社區管委會之授權範圍,未依簽呈所載金額變造取款憑條,再以擦擦筆方式變造取款憑條金額欄所載金額之方式,偽填不實提領金額而冒領或溢領款項,並將該等款項侵占入已,致同生損害於元利世紀匯管委會,是被告所為,均係出於為達到侵占款項之單一不法目的,而為各個舉動,依一般社會通念,法律上仍應評價為一行為。故應認被告此部分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業務侵占罪。公訴意旨認上揭2罪,應 論以接續犯,尚有未洽。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訴字第807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及1年,嗣經該院以110年度聲字第560號裁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於112年4月26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竟不知悔改,復於假釋期間,再次萌生相同犯意,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利用擔任元利世紀匯管委會財務秘書之之便,而為上開犯行,所為實屬非是,應予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坦認犯行,態度尚可,復參酌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侵占財物之金額、且迄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暨自陳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已婚、育有1名未成年子女、職業為便當站工作,月 入約新臺幣(下同)2至3萬元之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見本院審訴卷第78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沒收部分: 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19條定有明文。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 ,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 ㈠被告侵占之現金132萬7,214元,屬被告犯本案犯行之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予以宣 告沒收,且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被告所偽造或變造如起訴書附件各編號所示之簽呈及取款憑條,業經被告持向元利世紀匯管委會及玉山銀行行使交付,已非被告所有之物,無從宣告沒收。至各該偽造、變造之取款憑條上之印文,係屬真正,自亦無從刑法第219條之規定 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刑法216條、第210條、第336 條第2項、第55條、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提起公訴,檢察官詹于槿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吳天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憶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緝字第1495號 113年度偵緝字第1496號 被 告 甲○○ 女 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6樓(新北○○○○○○○○) 現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自民國112年7月6日起至113年2月18日止,受僱於克莉 絲汀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克莉絲汀公司),並於112年9月1日經克莉絲汀公司派駐至臺北市○○區○ ○路000號之「元利世紀匯管理委員會」(下稱元利世紀匯管 委會)擔任財務秘書,負責會計、出納及管理零用金等業務,係從事業務之人。詎甲○○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 業務侵占及行使偽造、變造私文書之犯意,於上開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之機會,在附表所示已蓋用元利世紀匯管委會、主任委員、財務委員等印文之取款憑條,偽造不實動支款項之簽呈及取款憑條,或未依簽呈所載金額變造取款憑條,再以擦擦筆方式變造取款憑條金額欄所載金額之方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自玉山商業銀行(下稱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共計將新臺 幣(下同)132萬7,214元款項侵占入己後,於113年2月15日起無故曠職未到。嗣元利世紀匯管委會發現有異,經清查帳目後,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上開社區住戶鄭名道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甲○○於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甲○○坦承於上開期間,任職於克莉絲汀公司,並擔任元利世紀匯管委會財務秘書時 ,以擦擦筆變造管委會簽發之取款憑條金額,或偽造取款憑條之方式,提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並侵占入己。 2 告訴人鄭名道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3 力誠國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報價單1份 證明元利世紀匯管委會委託力誠管顧公司,於報價單所示執行帳務查核協議程序,發現被告侵占如附表所示項目、金額過程之事實。 4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取款憑條1份 證明被告以擦擦筆變造管委會簽發之取款憑條金額,或偽造取款憑條之方式,提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並侵占入己。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第21 6條、第210條行使變造、偽造私文書等罪嫌。被告變造、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變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所為各次業務侵占、行使偽造、變造私文書等犯行,係於密切接近時、地,利用擔任元利世紀匯管委會財務秘書業務之便所為,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侵害同一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請論以接續犯之一罪。又被告業務侵占之現金合計132萬7,214元,為其業務侵占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 定,追徵其價額。被告甲○○偽造、變造之取款憑條,請依刑 法第219條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檢 察 官 乙 ○ ○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書 記 官 賴 惠 美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5 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9 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編號 日期 侵占項目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侵占金額 偽造態樣 1 112年9月1日 社區三棟天花板、地下室及一樓迴廊油漆修補 112年9月1日 13時46分許 4,230元 50,000元 偽造取款憑條、簽呈 112年9月1日 13時46分許 22,000元 112年9月1日 13時45分許 53,150元 112年9月1日 13時45分許 339元 2 112年9月18日 社區監控設備更新 112年9月19日 14時32分許 48,000元 30,000元 偽造取款憑條、簽呈 3 112年10月6日 洗地機電池更換 112年10月6日 14時9分許 45,301元 20,000元 偽造取款憑條、簽呈 112年10月6日 14時10分許 1,738元 112年10月6日 14時11分許 1,600元 112年10月6日 14時12分許 2,580元 4 112年10月13日 地下室訊號改善部分工程款 112年10月13日 13時20分許 55,000元 55,000元 偽造取款憑條、簽呈 5 112年10月26日 重訓器材訂金 112年10月26日 14時30分許 18,000元 40,801元 偽造取款憑條、簽呈 112年10月26日 14時31分許 30,115元 112年10月26日 14時33分許 40,801元 112年10月26日 14時35分許 10,500元 112年10月26日 14時35分許 3,500元 112年10月26日 14時37分許 4,000元 6 112年11月17日 聖誕節飾品、樹、聖誕紅 112年11月17日 14時8分許 45,020元 45,020元 偽造取款憑條、簽呈 7 112年11月20日 聖誕活動晚會 112年11月20日 13時53分許 103,000元 53,000元 變造取款憑條、簽呈 8 112年11月28日 粗勒草160顆 112年11月28日 14時6分許 48,000元 48,000元 變造取款憑條、簽呈 9 112年12月4日 春節佈置預算(燈飾耗材等) 112年12月4日 13時59分許 58,000元 58,000元 偽造取款憑條、簽呈 112年12月4日 14時0分許 3,040元 112年12月4日 14時1分許 3,580元 112年12月4日 14時2分許 28,099元 112年12月4日 14時2分許 4,000元 10 112年12月8日 春節花卉預算 112年12月8日 14時2分許 18,000元 50,000元 偽造取款憑條、簽呈 112年12月8日 14時4分許 50,000元 11 112年12月14日 B1咖啡機機體維修 112年12月14日 13時25分許 27,163元 27,163元 偽造取款憑條、簽呈 12 112年12月21日 B1-B4地下室地面EPOXY工程材料 112年12月21日 14時56分許 45,000元 45,000元 偽造取款憑條、簽呈 13 112年12月26日 健身房更換跑步帶、交叉機面板等 112年12月26日 14時2分許 65,000元 65,000元 偽造取款憑條、簽呈 14 113年1月2日 年節布置 113年1月2日 14時24分許 100,000元 50,000元 變造取款憑條、簽呈 15 113年1月4日 花卉造景購置 113年1月4日 14時7分許 28,112元 100,000元 偽造取款憑條、簽呈 113年1月4日 14時8分許 100,000元 16 113年1月12日 冷藏室冷氣維修 113年1月12日 14時59分許 62,830元 62,830元 偽造取款憑條、簽呈 17 113年1月17日 地下室車道修補工 113年1月17日 14時57分許 58,000元 58,000元 偽造取款憑條、簽呈 18 113年1月19日 1樓油漆修補 113年1月19日 13時43分許 79,000元 79,000元 偽造取款憑條、簽呈 19 113年1月22日 春節工作人員獎金 113年1月22日 14時48分許 24,436元 20,000元 變造取款憑條、簽呈 113年1月22日 14時50分許 66,000元 20 113年1月25日 樟樹補植 113年1月25日 14時33分許 51,600元 51,600元 偽造取款憑條、簽呈 21 113年2月1日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出席費 113年2月1日 14時47分許 100,000元 100,000元 偽造取款憑條、簽呈 22 113年2月1日 例會出席費 113年2月1日 14時48分許 24,510元 3,000元 偽造取款憑條、簽呈 113年2月1日 14時48分許 3,000元 23 113年2月5日 零用金費用申請 部分筆數重複請款 86,800元 / 24 113年2月15日 零用金費用申請 部分筆數重複請款 120,000元 / 25 113年2月18日 A3-4及C1-13 門禁卡*3及施工背心押金 應存未存現金 9,000元 / 金額合計 1,327,2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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