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附民字第3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01 日
  • 法官
    蘇昌澤郭又禎吳天明

  • 當事人
    楊家為博捷貿易有限公司楊碩邦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334號 原 告 楊家為 被 告 博捷貿易有限公司 楊碩邦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13年度審易字第2425號、114年度審簡字第33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楊家為對被告博捷貿易有限公司、楊碩邦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郭又禎 法 官 吳天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憶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附…」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