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附民字第3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01 日
- 法官蘇昌澤、郭又禎、吳天明
- 當事人楊家為、博捷貿易有限公司、楊碩邦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334號 原 告 楊家為 被 告 博捷貿易有限公司 楊碩邦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13年度審易字第2425號、114年度審簡字第33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楊家為對被告博捷貿易有限公司、楊碩邦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郭又禎 法 官 吳天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憶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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