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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465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李冠宜黃柏仁古御詩

原告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紹廉
被告
郭文泰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114年度審簡字第79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法 官 黃柏仁

法 官 古御詩

書記官 鄭毓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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