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2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493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蘇昌澤吳天明郭又禎

原告
郭妘蕙
被告
吳文焄

(現另案於法務部○○○○○○○○○ 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審訴字第25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次按所謂「附帶民事訴訟」原本為民事訴訟程序,為求程序之便捷,乃附帶於刑事訴訟程序,一併審理及判決;申言之,在刑事訴訟中,因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是以隨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在辯論終結後,已無訴訟可言,自不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須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始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始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5號審查意見可資參照)。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郭妘蕙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所依附之刑事訴訟程序即本院114年度審訴字第250號被告吳文焄對被害人即本案原告所犯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7日宣判乙節,有本院判決書在卷可稽。又原告係於114年5月5日始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此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上所蓋之本院收文章附卷為憑,按上說明,原告所提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不合法,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又本件係因刑事訴訟程序終結而駁回原告之訴,並無既判力,是原告尚可另提起民事訴訟或以其他合法方法向被告求償。另倘因被告或檢察官對本案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起上訴,原告仍得於第二審辯論終結前,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如有上訴,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需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吳天明

                  法 官  郭又禎

                  書記官  卓采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附…」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