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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700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蘇昌澤郭又禎吳天明

原告
貝森碼科技有限公司
代表人
莊明沛
訴訟代理人
馬承佑律師
被告
許玹銘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審易字第806號、114年度審簡字第70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貝森碼科技有限公司對被告許玹銘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郭又禎

                  法 官 吳天明

                  書記官 陳憶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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