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739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蔡尚鍀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44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蔡尚鍀意圖營利,基於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之犯意聯絡,自民國113年2月1日起至114年2月7日止,由蔡尚鍀提供麻將牌具及籌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東豪休閒館」作為賭博工具及場所,邀集不特定賭客來賭博財物。因認被告蔡尚鍀涉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及同條後段之聚眾賭博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蔡尚鍀業於114年8月5日死亡,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1紙附卷(參見本院易字卷第33頁)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法 官 雷雯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