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757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康德義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79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康德義犯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二款之無正當理由提供合計三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康德義知悉將金融帳戶交付、提供予素不相識、與其毫無信賴關係之他人使用,違背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竟於民國113年9月26日,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暱稱「李詩玥」、「彭金隆」之人(下逕稱「李詩玥」、「彭金隆」
)聯繫,約定提供金融帳戶予「李詩玥」匯入款項,遂基於無正當理由提供3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之犯意,於翌(27)日14時9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新福玉門市,將其申辦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土銀帳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合庫帳戶)及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一銀帳戶)之提款卡寄出,提供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使用,再於LINE通話中告知「彭金隆」提款卡密碼。嗣「彭金隆」、「李詩玥」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要求葉子齊、許蓮恩、張智軍、謝宗霖、許素蓁、余福文、詹宗豪、吳珮暄、柯雅芬、郭映辰、李紫瑜、范姜宜亭、林岱樺、鄭靖萱、林冠辰、張庭華、温玉姿(起訴書誤載為「溫」玉姿)等17人匯款,前開17人乃均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土銀帳戶、本案合庫帳戶或本案一銀帳戶(匯款人、要求匯款之理由、匯款時間、金額、匯入帳戶,均詳如附表所示),旋即遭卡片提領一空(康德義所涉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等罪嫌,經檢察官不另為不起訴處分)。
理由
一、本判決引用下述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被告康德義均同意具有證據能力(易卷第86頁至第97頁),本院審酌各該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而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審理時(易卷第99頁)坦承不諱,並有本案土銀帳戶、本案合庫帳戶及本案一銀帳戶之客戶資料暨交易明細、存摺封面、內頁影本(立卷一第89頁至第99頁,偵卷第105頁至第121頁)、被告與「李詩玥」、「彭金隆」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立卷一第47頁至第83頁,偵卷第21頁至第103頁),及如附表「證據出處」欄所示證據附卷可佐。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值採信,本案事證明確,其上開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之無正當理由提供合計3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係有相當智識程度及社會經驗之成年人,竟輕率將上開帳戶資料交付與素不相識、毫無信賴關係可言之「李詩玥」、「彭金隆」,顯然違背使用金融帳戶之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不僅造成葉子齊等17人受有財產損失,亦增加其等尋求救濟、追回款項之困難,使犯罪之追查趨於複雜,被告所為實屬不該。惟念被告於審理時終能坦承犯行,然未能與葉子齊等17人調解成立並賠償。另參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暨葉子齊等17人損失之金額。併斟酌被告前無任何犯罪前科紀錄之素行,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易卷第103頁)在卷可參。兼衡被告於審理時自陳之智識程度、目前之職業及收入、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暨檢察官、被告、許素蓁、郭映辰、鄭靖萱及林冠辰對於科刑範圍之意見等一切情狀(易卷第99頁至第100頁,審易卷第82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經查,卷內資料無證據證明被告本案犯行實際獲得何不法利益,自無犯罪所得可供沒收;而被告提供之本案土銀帳戶、本案合庫帳戶及本案一銀帳戶之提款卡,固屬被告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惟既經交付他人,已非被告所有,亦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思吟提起公訴,檢察官王碧霞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匯款人 要求匯款之理由 匯款時間、金額(新臺幣) 匯入 帳戶 證據出處 (立卷) 1 葉子齊 不詳成年人於借錢網投放借貸廣告,嗣葉子齊於113年9月30日某時許瀏覽後與對方聯繫,其向葉子齊佯稱可提供借貸,惟需繳交法院公證費云云,致葉子齊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嗣因葉子齊要求退款未獲回應,始悉受騙。 113年10月1日11時10分許,匯款3萬元 本案土銀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葉子齊113年10月10日警詢筆錄(卷一第107頁至第108頁) ⒉告訴人葉子齊所提LINE對話紀錄及網路銀行匯款紀錄擷圖(卷一第109頁至第115頁) 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東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卷一第119頁) 2 許蓮恩 不詳成年人於113年10月1日9時許以社群軟體lnstagram(下稱lnstagram)傳送訊息予許蓮恩,向其佯稱舉辦抽獎活動,惟需先購買商品及進行流水認證云云,致許蓮恩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嗣因許蓮恩經要求再次匯款,始悉受騙。 ⒈113年10月1日11時32分許,匯款2,000元 本案一銀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許蓮恩113年10月1日警詢筆錄(卷一第130頁至第131頁) ⒉告訴人許蓮恩所提lnstagram貼文、對話紀錄及網路銀行匯款紀錄擷圖(卷一第141頁至第144頁) 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德高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卷一第137頁至第138頁) ⒉113年10月1日12時5分許,匯款2,000元 3 張智軍 不詳成年人於113年10月1日11時12分許以lnstagram帳號「twgxjs」傳送訊息予張智軍,向其佯稱中獎,惟需再購買商品方可兌換獎品云云,致張智軍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嗣因張智軍經要求再次匯款,始悉受騙。 ⒈113年10月1日11時40分許,匯款2,000元 本案一銀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智軍113年10月1日警詢筆錄(卷一第150頁至第151頁) ⒉告訴人張智軍所提網路銀行匯款紀錄及lnstagram對話紀錄擷圖(卷一第154頁至第156頁) 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卷一第159頁) ⒉113年10月1日12時8分許,匯款2,000元 4 謝宗霖 不詳成年人於113年9月30日8時許,接續以LINE暱稱「林佩如(馨語.鑫橦)」、「在線客服」及「台灣銀行線上櫃台」傳送訊息予刊登販賣商品資訊之謝宗霖,向其佯稱無法購買商品及需完成認證云云,致謝宗霖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嗣因謝宗霖察覺,始悉受騙。 ⒈113年10月1日11時47分許,匯款3萬元 本案合庫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謝宗霖113年10月1日警詢筆錄(卷一第167頁至第169頁) ⒉告訴人謝宗霖所提LINE對話紀錄及網路銀行匯款紀錄擷圖(卷一第171頁至第183頁) 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卷一第187頁至第188頁) ⒉113年10月1日11時48分許,匯款1萬元 ⒊113年10月1日11時49分許,匯款1萬元 ⒋113年10月1日11時49分許,匯款1萬元 5 許素蓁 不詳成年人於113年10月1日前某時許,接續以社群軟體臉書(下稱臉書)暱稱「陳夢婷」及LINE暱稱「Lucky 庭」傳送訊息予刊登販賣商品資訊之許素蓁,向其佯稱訂單被凍結及需開通誠信交易云云,致許素蓁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嗣因許素蓁致電165,始悉受騙。 ⒈113年10月1日11時51分許,匯款1萬元 本案合庫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許素蓁113年9月4日、10月18日警詢筆錄各1份(卷一第201頁至第207頁) ⒉告訴人許素蓁所提LINE、臉書對話紀錄擷圖及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交易明細(卷一第210頁、第213頁至第222頁) ⒊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忠二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卷一第231頁至第232頁) ⒉113年10月1日11時51分許,匯款1萬元 ⒊113年10月1日11時52分許,匯款1萬元 6 余福文 不詳成年人於113年9月底,接續以社群軟體TikTok暱稱「欣怡」及不詳網站暱稱「小佳」傳送訊息予余福文,向其佯稱可於網站開設店鋪云云,致余福文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嗣因余福文經超商店員告知,始悉受騙。 113年10月1日12時9分許,匯款8,000元 本案土銀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余福文113年10月9日警詢筆錄(卷一第274頁至第277頁) ⒉告訴人余福文所提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卷一第283頁) ⒊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大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卷一第280頁) 7 詹宗豪 不詳成年人於113年10月1日某時許以lnstagram傳送訊息予詹宗豪,向其佯稱需先購買商品方可參加抽獎活動云云,致詹宗豪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嗣因詹宗豪要求退款後未獲回應,始悉受騙。 113年10月1日12時16分許,匯款2,000元 本案一銀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詹宗豪113年10月2日警詢筆錄(卷一第291頁至第292頁) ⒉告訴人詹宗豪所提lnstagram對話紀錄擷圖(卷一第297頁至第303頁) 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育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卷一第309頁) 8 吳珮暄 不詳成年人於lnstagram以帳號「its_yessica」投放抽獎訊息,嗣吳珮暄於113年9月30日13時許瀏覽後接續聯繫lnstagram暱稱「翡翠文玩大師」、LINE暱稱「智能金流平台」及「陳宇宏」,其等向吳珮暄佯稱挑選禮物可增加中獎機率及無法轉帳云云,致吳珮暄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嗣因吳珮暄察覺款項遭轉出,始悉受騙。 113年10月1日12時17分許,匯款2萬9,804元 本案合庫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吳珮暄113年10月1日警詢筆錄(卷一第315頁至第316頁) ⒉告訴人吳珮暄所提網路銀行匯款紀錄擷圖(卷二第273頁) 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卷一第319頁) 9 柯雅芬 不詳成年人於113年10月1日12時許,以lnstagram帳號「suwifemar」傳送訊息予柯雅芬,向其佯稱獲選為幸運兒,可挑選特價品云云,致柯雅芬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嗣因柯雅芬要求退款遭拒絕,始悉受騙。 113年10月1日12時20分許,匯款4,000元 本案一銀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柯雅芬113年10月1日警詢筆錄(卷一第329頁至第330頁) ⒉告訴人柯雅芬所提lnstagram對話紀錄、貼文及網路銀行匯款紀錄擷圖(卷一第345頁至第363頁) 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芎林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卷一第333頁) 10 郭映辰 不詳成年人於113年10月1日某時許,接續以lnstagram帳號「queyvbx」及LINE暱稱「陳政佑」傳送訊息予郭映辰,向其佯稱獲得高額獎金及需進行帳戶確認云云,致郭映辰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嗣因郭映辰致電銀行,始悉受騙。 ⒈113年10月1日12時25分許,匯款4,000元 本案一銀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郭映辰113年10月2日警詢筆錄(卷一第381頁至第382頁) ⒉告訴人郭映辰所提lnstagram貼文、對話紀錄、LINE對話紀錄及網路銀行匯款紀錄擷圖(卷一第383頁至第397頁) 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厚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卷一第401頁至第403頁) ⒉113年10月1日13時1分許,匯款2萬元 11 李紫瑜 不詳成年人於lnstagram投放抽獎訊息,嗣李紫瑜於113年10月1日某時許瀏覽後接續聯繫lnstagram帳號「kaslebutope」及LINE暱稱「李藝」,其等向李紫瑜佯稱購買商品即可獲得抽獎機會及需配合辦理驗證云云,致李紫瑜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嗣因李紫瑜察覺,始悉受騙。 113年10月1日12時35分許,匯款2,000元 本案一銀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李紫瑜113年10月2日警詢筆錄(卷一第418頁至第419頁) ⒉告訴人李紫瑜所提lnstagram、LINE對話紀錄及網路銀行匯款紀錄擷圖(卷一第423頁、第425頁至第426頁) 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東寧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卷一第427頁) 12 范姜宜亭 不詳成年人於113年10月1日13時許,接續以lnstagram暱稱「wrutec」及LINE暱稱「陳政佑」傳送訊息予范姜宜亭,向其佯稱購買商品可參加抽獎及需繳交保證金云云,致范姜宜亭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嗣因范姜宜亭致電165專線,始悉受騙。 ⒈113年10月1日12時55分許,匯款2,000元 本案一銀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范姜宜亭113年10月3日警詢筆錄(卷二第9頁至第12頁) ⒉告訴人范姜宜亭所提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及網路銀行匯款紀錄擷圖(卷二第27頁至第37頁) 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鎮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卷二第15頁至第18頁) ⒉113年10月1日13時8分許,匯款2,000元 13 林岱樺 不詳成年人於113年10月1日11時50分許,以lnstagram帳號「queyvbx」傳送訊息予林岱樺,向其佯稱需購買商品方可領取獎品云云,致林岱樺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嗣因林岱樺經要求再次匯款,始悉受騙。 113年10月1日12時57分許,匯款4,000元 本案一銀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岱樺113年10月1日警詢筆錄(卷二第63頁至第64頁) ⒉告訴人林岱樺所提對話紀錄及網路銀行匯款紀錄擷圖(卷二第65頁至第70頁) 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卷二第73頁) 14 鄭靖萱 不詳成年人於113年10月1日12時1分許,以臉書帳號「Shansong Weixia」、LINE暱稱「在線客服」、「客服專員」及自稱「林俊嘉」接續傳送訊息及致電予刊登販賣商品資訊之鄭靖萱,向其佯稱賣場無法下標及需簽署誠信交易保障協議云云,致鄭靖萱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嗣因鄭靖萱致電165專線,始悉受騙。 113年10月1日12時55分許,匯款1萬8,987元 本案合庫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鄭靖萱113年10月1日警詢筆錄(卷二第91頁至第93頁) ⒉告訴人鄭靖萱所提網路銀行匯款紀錄、臉書及LINE對話紀錄擷圖(卷二第103頁至第105頁) 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三張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卷二第101頁) 15 林冠辰 (未提告) 不詳成年人於113年10月1日8時許,接續以lnstagram暱稱「helodaser」、LINE暱稱「楊斌」及「趙世嘉」傳送訊息予林冠辰,向其佯稱購買貼文商品即可參加抽獎及帳戶異常云云,致林冠辰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嗣因林冠辰察覺,始悉受騙。 113年10月1日13時3分許,匯款2,000元 本案一銀帳戶 ⒈證人即被害人林冠辰113年10月4日警詢筆錄(卷二第117頁至第121頁) ⒉被害人林冠辰所提郵局交易明細查詢表(卷二第123頁) ⒊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斗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卷二第127頁) 16 張庭華 不詳成年人於lnstagram投放廣告,嗣張庭華於113年9月29日瀏覽後傳送訊息予對方,其向張庭華佯稱購買商品可參加抽獎云云,致張庭華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嗣因張庭華經要求再次匯款,始悉受騙。 113年10月1日13時13分許,匯款2,000元 本案一銀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庭華113年10月4日警詢筆錄(卷二第147頁至第149頁) ⒉告訴人張庭華所提lnstagram貼文、對話紀錄及網路銀行匯款紀錄翻拍照(卷二第151頁至第157頁) 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圓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卷二第163頁) 17 温玉姿 不詳成年人於113年9月30日18時53分許,接續以拍賣平台PopChill及LINE暱稱「陳建華」傳送訊息予刊登販賣商品資訊之温玉姿,向其佯稱結帳失敗及收款帳戶異常云云,致温玉姿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嗣因温玉姿致電165專線,始悉受騙。 ⒈113年10月2日0時10分許,匯款4萬9,985元 本案土銀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温玉姿113年10月3日警詢筆錄(卷二第180頁至第185頁) ⒉告訴人温玉姿所提LINE對話紀錄及網路銀行匯款紀錄擷圖(卷二第212頁至第217頁) 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和平東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卷二第194頁至第195頁) ⒉113年10月2日0時12分許,匯款4萬9,977元 ⒊113年10月2日0時15分許,匯款2萬元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
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
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
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
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
違反第一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四項規定裁處
後,五年以內再犯。
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應依第二項規定,由該管機關併予裁
處之。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金融機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及第三方支付
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應對其已開立之帳戶、帳號,或欲開立之新
帳戶、帳號,於一定期間內,暫停或限制該帳戶、帳號之全部或
部分功能,或逕予關閉。
前項帳戶、帳號之認定基準,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之期間
、範圍、程序、方式、作業程序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警政主管機關應會同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建立個案通報機制,於
依第二項規定為告誡處分時,倘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
庭,應通報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協助其獲得社
會救助法所定社會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