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上更一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27 日
- 法官張兆光、陳孟皇、張毓軒
- 被告黃克倫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簡上更一字第1號 上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克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所為112年度審金簡字第121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694、695、696、697、698、699、700、701、702、703號;112年度偵字第7997號;併案審理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440 號),提起上訴及移送併辦(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 第5702、11799、10281、10838、12793、12910、12960、14570 、14571、15616、15658、17605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 度偵字第18509、21620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9323號),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認應適用通常程序自為第一審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黃克倫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黃克倫知悉無正當理由提供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可預見此金融帳戶恐淪為詐欺等財產犯罪之工具,便利犯罪者施用詐術及收取贓款,且犯罪者提領後將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竟仍基於縱使該結果發生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等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8月29日以前某日,將所申辦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密碼提供予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吳大霖」之成年人。嗣「吳大霖」或其轉交、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2帳戶後,即基於詐欺取財、洗錢等犯 意聯絡,分別以附表所示方式,詐欺附表所示謝雅茹等40人,使之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黃克倫前開2帳戶內(附表所示謝 雅茹等40人遭詐欺之時間及方式、匯款時間及金額等節,均詳如附表所示),旋遭提領、轉出殆盡,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該詐欺贓款之去向及所在。 理 由 一、本判決所引用被告黃克倫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被告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規定 ,認有證據能力。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本院卷第88-89、131頁),且有如附表「證據出處」欄所示供述、非供述證據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罪科刑。 三、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 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關於新舊法之比較,應適用刑 法第 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優」之比較。而比較 時,應就罪刑有關之事項,如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及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合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予以整體適用。本件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分別於112年6月14日、113年7月31日經修正公布,並各自112年6月16日、113年8月2日起生效 施行。經查: 1.有關洗錢行為之處罰規定:113年7月31日修正前洗錢防制 法第14條第3項所規定「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之科刑限制,因本案前置特定不 法行為係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取財罪,而修正前一 般洗錢罪之法定本刑雖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其宣告刑上限受不得逾普通詐欺取財罪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拘束,形式上固與典型變動原法定本刑界限之「處斷刑」概 念暨其形成過程未盡相同,然此等對於法院刑罰裁量權所 為之限制,已實質影響舊一般洗錢罪之量刑框架,自應納 為新舊法比較事項之列。再者,一般洗錢罪於113年7月31 日修正前第14條第1項之規定為「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下同)五百萬 元以下罰金」,113年7月31日修正後第19條第1項後段則規定為「(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五千萬元以下罰金」,並刪除113年7月31日修正前第14條第3項之科刑上限規定。是依113年7月31日修正前規定 ,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一億元者,其量刑範圍( 類處斷刑)為「有期徒刑2月至5年」,與113 年7月31日修正後之處斷刑框架「有期徒刑6月至5年」相較,113年7月31日修正前之量刑範圍下限較113年7月31日修正後為輕(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303號判決意旨參照)。 2.有關自白減刑之規定:112年6月14日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 第16條第2項原規定為:「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下稱行為時法),112年6月14日 修正後規定為:「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 自白者,減輕其刑。」(下稱中間時法),113年7月31日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則規定為:「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 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 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 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下稱現行法)。依上 開行為時法,行為人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即得減輕其刑 ,而依中間時法、現行法,則均須行為人於「偵查及歷次 審判中」皆自白,且現行法更增列「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 全部所得財物」之要件。 3.綜上,113年7月31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有關行為人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之部分,量刑範圍之下限較113年7月31日修正後之規定為輕,而被告於偵查 、本院原審準備程序、本院審理時均自白犯行(偵緝694卷 第27-29頁、審金訴卷第88頁),且查無犯罪所得(詳後述) ,符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及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之減刑規定,經綜合比較之結果,113年7月31日修正後之規定對於被告並無較有利之情形,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6條第2項規定。 (二)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14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提供本案2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 、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等資料予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吳大霖」,使該人或其轉交、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向附表所示謝雅茹等40人詐欺取財後,得以使用本案帳戶作為匯款工具,進而取得款項以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尚非實施詐欺取財之構成要件行為,此外,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參與詐欺取財、洗錢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堪認被告所為,係參與詐欺取財、洗錢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僅對遂行詐欺取財、洗錢犯行資以助力,為幫助犯。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 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 法第14條第1項幫助洗錢罪。 (三)被告以一個提供本案2個帳戶資料之幫助行為,對本案40 名被害人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又附表編號1-5 、10、12-14、16-17、20、23、25-30、35-40所示移送併辦部分,與原起訴事實間,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四)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依正犯之刑減輕之。 (五)被告於偵查、本院審理時均已自白幫助洗錢犯行,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 其刑。 四、撤銷原判決之理由及量刑之審酌: (一)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尚非無見,然查,檢察官提起上訴,並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移送併辦如附表編號1-5、10、12-14、16-17、20、23、25-27、29-30 、35-40所示犯行,本院自應併予審理,則本案被害人數 、被害金額已較原審擴張,被告犯行所生實害內容亦有擴大,則原審量刑所依憑之基礎事實顯然有所變更,原審未審酌及此,難謂有當。上訴意旨指摘原審判決未及審酌前開併案之告訴人、被害人損害,量刑容有過輕等節,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撤銷改判。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輕易提供銀行帳戶供他人掩飾犯罪所得使用,非但增加被害人等尋求救濟之困難,造成社會人心不安,亦助長詐騙犯罪者之氣焰,使詐欺犯罪者得以順利取得詐欺所得之財物,危害財產財物交易安全;參以本案被害人數共40人,被害金額總計已逾500萬元,所造成之損害甚鉅,不宜輕縱;被告犯後雖坦承 犯行,並與告訴人周玳坊、梁嘉容、黃永傑成立調解(審金訴卷第93-94頁),與陳家儀、沈宛柔、孫嘉瑞、謝佳 勳達成和解(本院卷第137-138頁),但迄今僅分別賠償 周玳坊、梁嘉容1期款項7,600元、1萬元、賠償陳家儀8,000元,均未依約賠償其等所受損害,業據告訴人等到庭陳述在卷(本院金簡上70卷第291頁、本院卷第132頁),堪認被告並無賠償之誠意,徒增被害人等到庭之勞費,難認其犯後態度為佳;復衡諸告訴人周玳坊稱:我之前112年5月有跟被告談和解,他只給1期,7、8月都沒給,我不想 給他機會,請法官依法判決等語;告訴人梁嘉容稱:被告也是只有給1期1萬元,後續都沒給,我不想給他機會,想叫他1次付清等語;告訴人黃永傑稱:112年5月的時候被 告聲稱6月21日前會1次付清1萬元,7月31日開庭時,他說8月6日會還,到現在都沒收到,我不想給他機會了,希望法官加重判刑等語;告訴人蔡佩欣稱:我來回臺中已經很多次了,耗費很多金錢跟時間,希望從重量刑等語;告訴人賴萬洲稱:被告沒有跟我和解,我希望拿回被詐騙的錢,金額不是很高,我想跟他做和解,但他沒有來,希望法官從重量刑等語;被害人宋嘉容稱:請從重量刑,太多人受害,金額有大有小,希望可以幫整個案件的被害人爭取等語(本院金簡上70卷第291至292頁);告訴人陳家儀稱:被告只有在和解筆錄成立給我8,000元,後續就沒有履 行,請依法判決等語;告訴人謝佳勳稱:被告都沒有履行和解內容,請從重量刑等語;告訴人孫嘉瑞稱:被告至今都沒有履行和解內容,請依法判決等語(本院卷第132頁 )等意見;兼衡被告之犯罪目的、手段、前科素行(本院卷第71-84頁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其自承之智識程度、 家庭、生活、經濟狀況(本院卷第131頁)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 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部分: (一)被告自稱未因本案實際獲有犯罪所得(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偵18509卷第27-28頁),卷內亦查無積極證據可認 被告實際上獲有報酬,自無庸對之宣告沒收。 (二)依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 有關沒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規定,業於修正後移列至同法第25條第1項,並規定:「犯第十九條、第二十 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本案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遭詐欺而匯入被告上開帳戶之款項,非由被告實際轉匯,難認被告對該等洗錢財物具有事實上之管領、處分權限,且無掩飾、隱匿詐欺贓款之犯行,尚非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之正犯 ,並無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適用,故亦不就此部 分洗錢之財物宣告沒收。 六、按法院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者,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所列之被告所犯之罪不合第449條所定得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第452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所為 前開幫助洗錢犯行,既經本院判處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量刑業已超出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簡易程序所得判處之範圍,具有同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 情形,即應依通常程序由本院自為第一審判決,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莊富棋提起公訴及移送併案審理,檢察官鄭潔如、劉文瀚、許文琪移送併案審理,檢察官郭騰月提起上訴,檢察官薛雯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張兆光 法 官 陳孟皇 法 官 張毓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佩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欺時間及方式 匯款入帳時間及金額(新臺幣,不含手續費) 匯入帳戶 證據出處 備註 1 謝雅茹 111年8月間LINE暱稱「姵蓉」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謝雅茹佯稱可合資使用「ENTROPY」平台進行保本投資賺錢等語,致謝雅茹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 111年8月29日12時55分匯款30萬元 被告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謝雅茹於警詢之陳述(偵10281卷第7至15頁) ②謝雅茹與詐欺集團間對話紀錄擷圖(偵10281卷第51至103頁) ③111年8月29日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偵10281卷第45頁) ④被告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北檢偵18509卷第160頁) 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0281、10838號(附表編號1之告訴人)、112年度偵字第14570、14571號(附表編號1之告訴人)移送併案審理 2 廖家瑜 111年8月間LINE暱稱「靜茹」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廖家瑜佯稱可合資向LINE暱稱「清哥」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投資合作方案賺錢等語,致廖家瑜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 111年8月29日13時45分匯款10萬元 被告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廖家瑜於警詢之陳述(偵10838卷第15至16頁) ②廖家瑜與詐欺集團間對話紀錄擷圖(偵10838卷第29至60頁) ③111年8月29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偵10838卷第63頁) ④被告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北檢偵18509卷第160頁) 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0281、10838號(附表編號2之告訴人)、112年度偵字第14570、14571號(附表編號2之告訴人)移送併案審理 3 侯嘉玲 111年8月間LINE暱稱「蔡欣儀」及「溫婷秘書」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侯嘉玲佯稱可依「黃執行長」之指令操作下單賺錢等語,致侯嘉玲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 ①111年8月29日15時50分匯款100萬元 被告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侯嘉玲於警詢之陳述(北檢偵18509卷第35至37頁) ②侯嘉玲與詐欺集團間對話紀錄擷圖(北檢偵18509卷第209頁) ③侯嘉玲遭詐欺之匯款紀錄(北檢偵18509卷第211頁) ④被告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北檢偵18509卷第161頁) 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1620號(附表編號1之告訴人)、112年度偵字第18509號(附表編號1之告訴人)移送併案審理 ②111年8月30日9時5分匯款23萬元 4 陳育驊 111年8月間LINE暱稱「孟琳」及「雪芬」等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陳育驊佯稱可使用「設備數據採集儀」投資獲利等語,致陳育驊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進行匯款。 111年8月29日1621分匯款5萬元 被告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陳育驊於警詢之陳述(北檢偵18509卷第43至44頁) ②陳育驊與詐欺集團間對話紀錄擷圖(北檢偵18509卷第232至251頁) ③陳育驊遭詐欺之匯款紀錄(北檢偵18509卷第249頁) ④被告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北檢偵18509卷第161頁) 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1620號(附表編號1之告訴人)、112年度偵字第18509號(附表編號2之告訴人)移送併案審理 5 宋嘉容 (未提告) 111年8月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ID:ping_114)向宋嘉容佯稱可使用「ENTROPY」平台進行外匯投資獲利等語,致宋嘉容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進行匯款。 ①111年8月30日9時4分匯款36萬元 被告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宋嘉容於警詢之陳述(偵17605卷第13至14頁) ②宋嘉容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投資網站擷圖(偵17605卷第175至178頁) ③宋嘉容遭詐欺之匯款紀錄(偵17605卷第172頁) ④被告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北檢偵18509卷第161頁) 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7605號移送併案審理 ②111年8月30日9時29分匯款52萬2,000元 6 張瑋晴 111年8月間LINE暱稱「CaDe-米米」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張暐晴佯稱可使用「XTRADINGX」平台投資獲利等語,致張暐晴陷於錯誤而依LINE暱稱「CaDe-Leo」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操作匯款。 111年8月30日9時57分匯款1萬5,000元 被告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張瑋晴於警詢之陳述(偵5057卷第21至25頁) ②張瑋晴與詐欺集團間對話紀錄擷圖(偵5057卷第190至215頁) ③被告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北檢偵18509卷第162頁) 原起訴範圍(附表編號12之告訴人) 7 王穎敏 111年8月26日13時許LINE暱稱「沂雯」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王穎敏佯稱可使用「XTRADINGX」進行投資策畫獲利等語,致王穎敏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進行匯款。 ①111年8月30日10時5分匯款5萬元 被告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王穎敏於警詢之陳述(偵5057卷第7至9頁) ②王穎敏與詐欺集團間對話紀錄(偵5057卷第93至141頁) ③王穎敏遭詐欺之匯款紀錄(偵5057卷第87及89頁) ④被告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北檢偵18509卷第162頁) 原起訴範圍(附表編號9之告訴人) ②111年8月30日10時7分匯款5萬元 ③111年8月30日11時27分匯款10萬元 8 楊嘉鴻 (未提告) 111年8月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楊嘉鴻佯稱可使用「jirbreakerl888」平台投資虛擬貨幣賺錢,惟若要出金需先繳納佣金等語,致楊嘉鴻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進行匯款。 ①111年8月31日12時13分匯款3萬元 被告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楊嘉鴻於警詢之陳述(偵1159卷第9至11頁) ②111年8月31日網路銀行轉帳擷圖(偵1159卷第15頁) ③被告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北檢偵18509卷第163頁) 原起訴範圍(附表編號3之被害人) ②111年8月31日12時15分匯款3萬9,000元 9 陳永致 111年8月11日21時許LINE暱稱「俊諺」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陳永致佯稱可使用「R-Breaker」平台投資獲利,惟須先繳納佣金方能出金等語,致陳永致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進行匯款。 ①111年8月31日12時38分匯款3萬元 被告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陳永致於警詢之陳述(偵3296卷第11至13頁) ②陳永致與詐欺集團間對話紀錄擷圖(偵3296卷第23至27頁) ③陳永致遭詐欺之匯款紀錄(偵3296卷第19及21頁) ④被告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北檢偵18509卷第163頁) 原起訴範圍(附表編號7之告訴人) ②111年8月31日12時42分匯款19萬元 10 陳威成 111年8月15日間LINE暱稱「Linda總指導」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陳威成佯稱可依LINE暱稱「阿海老師(方案目標)」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操作投資平台獲利等語,致陳威成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進行匯款。 ①111年8月31日12時45分匯款2萬4,000元 被告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陳威成於警詢之陳述(偵5702卷第5至6頁背面) ②陳威成與詐欺集團間對話紀錄擷圖(偵5702卷第27至28頁) ③陳威成遭詐欺之匯款紀錄(偵5702卷第26頁正反面) ④被告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北檢偵18509卷第163及170頁) 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5702號移送併案審理 ②111年9月1日14時35分匯款3萬元 ③111年9月1日14時46分匯款1萬元 11 周玳坊 111年8月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周玳坊佯稱可使用「stepup127」及「flyxiang3」等平台打工賺錢,惟若要提領所賺款項須先匯款等語,致周玳坊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 111年8月31日13時4分匯款9萬2,000元 被告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周玳坊於警詢之陳述(偵104卷第9至10頁) ②周玳坊與詐欺集團間對話紀錄擷圖(偵104卷第25至26頁) ③111年8月31日中國信託銀行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偵104卷第23頁) ④被告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北檢偵18509卷第163頁) 原起訴範圍(附表編號1之告訴人) 12 蔡喻茵 111年8月30日22時許LINE暱稱「桀」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蔡喻茵佯稱可使用「localtrd」平台進行投資賺取高額報酬等語,致蔡喻茵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 111年8月31日13時50分匯款3萬元 被告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蔡喻茵於警詢之陳述(新北檢偵49323卷第15至16頁) ②蔡喻茵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擷圖(新北檢偵49323卷第65至132頁) ③網路銀行轉帳擷圖(新北檢偵49323卷第56頁) ④被告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北檢偵18509卷第164頁) 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49323號移送併案審理 13 賴萬洲 (未提告) 111年8月間LINE暱稱「Pig任務.創造財富」、「OKX-線上客服」等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接續向賴萬洲佯稱可請自稱為操盤師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代為投資賺錢,惟因IP異常需繳納保證金等語,致賴萬洲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進行匯款。 111年8月31日14時7分匯款1萬元 被告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賴萬洲於警詢之陳述(偵11799卷第14頁正反面) ②投資網頁擷圖(偵11799卷第58至59頁) ③111年8月31日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11799卷第57頁) ④被告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北檢偵18509卷第164頁) 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1799號移送併案審理 14 劉翼賢 111年8月底LINE暱稱「R-Breaker客服中心」及「鴻儒」等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接續向劉翼賢佯稱可依指示投資虛擬貨幣,惟須支付保證金方能提領獲利等語,致劉翼賢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 ①111年8月31日17時44分14秒匯款5萬元 被告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劉翼賢於警詢之陳述(北檢偵18509卷第49至53頁) ②網路銀行轉帳擷圖(北檢偵18509卷第259頁) ③被告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北檢偵18509卷第165頁) 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1620號(附表編號3之告訴人)、112年度偵字第18509號(附表編號3之告訴人)移送併案審理 ②111年8月31日17時44分42秒匯款3萬9,000元 15 洪振倫 111年8月間LINE暱稱「聯利智能系統」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洪振倫佯稱可代操「尊寶娛樂城」獲利等語,致洪振倫陷於錯誤而欲儲值點數,遂依指示進行匯款。 111年8月31日18時35分匯款2萬元 被告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洪振倫於警詢之陳述(偵7997卷第83至93頁) ②洪振倫與詐欺集團間對話紀錄擷圖(偵7997卷第107至163頁) ③被告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北檢偵18509卷第165頁) 原起訴範圍(附表編號15之告訴人) 16 李清章 111年8月間LINE暱稱「Linda 總指導」及「阿海老師(方案目標)」等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李清章佯稱可使「NO.1走入富有」網站進行博弈投資等語,致李清章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進行匯款。 111年8月31日18時48分匯款3萬元 被告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李清章於警詢之陳述(北檢偵18509卷第59至60頁) ②李清章與詐欺集團間對話紀錄擷圖(北檢偵18509卷第261至266頁) ③李清章遭詐欺之匯款紀錄(北檢偵18509卷第265頁) ④被告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北檢偵18509卷第166頁) 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1620號(附表編號4之告訴人)、112年度偵字第18509號(附表編號4之告訴人)移送併案審理 17 林啟恩 (未提告) 111年8月26日間LINE暱稱「性の小甜心」及「俊諺」等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林啟恩佯稱可使用「R-Breaker」平台投資虛擬貨幣,嗣又佯稱因操作失誤、須匯款方能解鎖等語,致林啟恩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 111年8月31日20時28分匯款5萬元 被告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林啟恩於警詢之陳述(北檢偵18509卷第65至69頁) ②林啟恩與詐欺集團間對話紀錄擷圖(北檢偵18509卷第275至285頁) ③林啟恩遭詐欺之匯款紀錄(北檢偵18509卷第275頁) ④被告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北檢偵18509卷第166頁) 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1620號(附表編號5之告訴人)、112年度偵字第18509號(附表編號5之告訴人)移送併案審理 18 林兆倫 111年8月10日13時許LINE暱稱「綸」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林兆倫佯稱可代為操盤股票及虛擬貨幣獲利等語,致林兆倫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進行匯款。 111年8月31日20時31分匯款2萬元 被告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林兆倫於警詢之陳述(偵1615卷第11至14頁) ②111年8月31日網路銀行轉帳擷圖(偵1615卷第51頁) ③被告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北檢偵18509卷第166頁) 原起訴範圍(附表編號4之告訴人) 19 黃永傑 111年8月26日間自稱為「BIT MEX」平台客服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黃永傑佯稱可依指示操作平台投資獲利,惟因出金時遭政府查稅而須先繳納稅金等語,致黃永傑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進行匯款。 111年8月31日20時49分匯款1萬元 被告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黃永傑於警詢之陳述(偵5057卷第11至13頁) ②黃永傑與詐欺集團間對話紀錄擷圖(偵5057卷第151至155頁) ③111年8月31日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5057卷第151頁) ④被告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北檢偵18509卷第166頁) 原起訴範圍(附表編號10之告訴人) 20 謝佳勳 111年8月28日間LINE暱稱「賽局專家-客服中心」、「陳奕豪」等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謝佳勳佯稱可代操「金合發娛樂城」平台賺錢,惟自稱綠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客服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嗣向謝佳勳佯稱需先繳納營業稅方能提領獲利等語,致謝佳勳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進行匯款。 ①111年8月31日21時1分匯款10萬元 被告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謝佳勳於警詢之陳述(北檢偵18509卷第75至77頁) ②被告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北檢偵18509卷第167頁) 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1620號(附表編號6之告訴人)、112年度偵字第18509號(附表編號6之告訴人)移送併案審理 ②111年8月31日21時2分匯款2萬元 21 陳家儀 111年8月間LINE暱稱「派單員-A14」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陳家儀佯稱可使用其所提供的平台投資獲利等語,致陳家儀陷於錯誤而依LINE暱稱「李組長-李光洙」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指示進行匯款。 111年9月1日8時53分匯款10萬8,000元 被告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陳家儀於警詢之陳述(偵5424卷第11至15頁) ②陳家儀與詐欺集團間對話紀錄擷圖(偵5424卷第31頁) ③111年8月31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偵5424卷第29頁) ④被告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北檢偵18509卷第167頁) 原起訴範圍(附表編號14之告訴人) 22 李睿涵 111年8月間暱稱「王麗娜」及自稱為華陽公司客服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李睿涵佯稱可使用「Huayangs」平台投資虛擬貨幣獲利,惟若要出金需先繳稅等語,致李睿涵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進行匯款。 ①111年9月1日12時17分匯款5萬元 被告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李睿涵於警詢之陳述(偵1149卷第77至79頁) ②李睿涵與詐欺集團間對話紀錄擷圖(偵1149卷第87至105頁) ③111年9月1日網路銀行轉帳擷圖(偵1149卷第81至83頁) ④被告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北檢偵18509卷第167頁) 原起訴範圍(附表編號2之告訴人) ②111年9月1日12時23分匯款5萬元 23 梁家睿 111年8月29日間LINE暱稱「彤」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梁家睿佯稱可透過點擊其所提供的蝦皮網址領取優惠券賺錢等語,致梁家睿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進行匯款。 ①111年9月1日12時28分11秒匯款5萬元 被告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梁家睿於警詢之陳述(北檢偵18509卷第83至86頁) ②梁家睿與詐欺集團間對話紀錄擷圖(北檢偵18509卷第309至315頁) ③梁家睿之玉山銀行交易明細查詢下載(北檢偵18509卷第306頁) ④被告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北檢偵18509卷第168頁) 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1620號(附表編號7之告訴人)、112年度偵字第18509號(附表編號7之告訴人)移送併案審理 ②111年9月1日12時28分47秒匯款4萬元 24 蔡嘉文 111年7月25日間LINE暱稱「尼逆」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蔡嘉文佯稱可使用「momofunstores」平台投資虛擬通貨賺錢,惟若要出金需先繳納稅金等語,致蔡嘉文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進行匯款。 111年9月1日12時28分41秒匯款7萬8,000元 被告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蔡嘉文於警詢之陳述(偵1707卷第117至118頁) ②蔡嘉文與詐欺集團間對話紀錄擷圖(偵1707卷第146至149頁) ③111年9月1日網路銀行轉帳擷圖(偵1707卷第145頁) ④被告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北檢偵18509卷第168頁) 原起訴範圍(附表編號5之告訴人) 25 黃恩冠 111年8月中LINE暱稱「阿翔」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黃恩冠佯稱可使用「Starlux」平台投資獲得高額報酬等語,致黃恩冠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進行匯款。 111年9月1日12時29分匯款2萬元 被告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黃恩冠於警詢之陳述(偵12793卷第6至9頁) ②黃恩冠與詐欺集團間對話紀錄擷圖(偵12793卷第66至68頁) ③網路銀行轉帳擷圖(偵12793卷第62頁) ④被告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北檢偵18509卷第168頁) 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2793號、112年度偵字第15616、15658號移送併案審理 26 魏翊竹 111年8月間LINE暱稱「凱凱」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魏翊竹佯稱可使用「MOMO購物網」創建虛擬帳戶賺取回饋金等語,致魏翊竹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進行匯款。 ①111年9月1日12時30分匯款10萬元 被告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魏翊竹於警詢之陳述(偵15658卷第65至67頁) ②魏翊竹與詐欺集團間對話紀錄擷圖(偵15658卷第89至95頁) ③網路銀行轉帳擷圖(偵15658卷第92頁反面) ④被告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北檢偵18509卷第168頁) 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5616、15658號移送併案審理 ②111年9月1日12時31分匯款10萬元 27 陳佩瑩 (未提告) 111年9月1日間LINE暱稱「JR賈」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陳佩瑩佯稱可依指示操作指定的投資平台獲利等語,致陳佩瑩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進行匯款。 111年9月1日12時52分匯款1萬元 被告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陳佩瑩於警詢之陳述(北檢偵18509卷第91至93頁) ②陳佩瑩與詐欺集團間對話紀錄(北檢偵18509卷第329至365頁) ③網路銀行轉帳擷圖(北檢偵18509卷第327頁) ④被告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北檢偵18509卷第168頁) 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1620號(附表編號8之告訴人)、112年度偵字第18509號(附表編號8之告訴人)移送併案審理 28 章景昀 111年8月間LINE暱稱「Mu」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章景昀佯稱可使用「Entropy」投資外幣賺取匯差,惟若要提領獲利須先繳納學費等語,致章景昀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 ①111年9月1日14時35分匯款10萬元 被告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章景昀於警詢之陳述(偵2440卷第11至15頁) ②章景昀與詐欺集團間對話紀錄擷圖(偵2440卷第27至31頁) ③111年9月1日網路銀行轉帳擷圖(偵2440卷第21頁) ④被告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北檢偵18509卷第170頁) 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440號移送併案審理 ②111年9月1日14時36分匯款10萬元 29 林婕盈 111年7月初LINE暱稱「Ru」、「亞洲市場趨勢執行長RYAN」、「客服」及「珮慈(人事秘書)」等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林婕盈佯稱可依指示操作「ENTROPY」網站投資虛擬貨幣獲利等語,致林婕盈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 111年9月1日14時47分匯款2萬元 被告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林婕盈於警詢之陳述(北檢偵18509卷第99至102頁) ②林婕盈與詐欺集團間對話紀錄(北檢偵18509卷第379至434頁) ③網路銀行轉帳擷圖(北檢偵18509卷第373頁) ④被告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北檢偵18509卷第170頁) 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1620號(附表編號9之告訴人)、112年度偵字第18509號(附表編號9之告訴人)移送併案審理 30 沈宛柔 111年9月1日間LINE暱稱「金閣聚寶」、「羅哥」及「Allen鄭」等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沈宛柔佯稱可代操「web3」平台投資獲利等語,致沈宛柔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 111年9月1日14時57分匯款4萬元 被告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沈宛柔於警詢之陳述(北檢偵18509卷第123至125頁) ②沈宛柔與詐欺集團間對話紀錄(北檢偵18509卷第467至473頁) ③網路銀行轉帳擷圖(北檢偵18509卷第473頁) ④被告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北檢偵18509卷第170頁) 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1620號(附表編號12之告訴人)、112年度偵字第18509號(附表編號12之告訴人)移送併案審理 31 賴品璇 (未提告) 111年8月25日間LINE暱稱「王軒」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賴品璇佯稱可使用「TCAD」平台投資美元獲利等語,致賴品璇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進行匯款。 111年9月1日14時58分匯款2萬5,000元 被告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賴品璇於警詢之陳述(偵5057卷第27至29頁) ②賴品璇與詐欺集團間對話紀錄擷圖(偵5057卷第231至269頁) ③111年9月1日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5057卷第257頁) ④被告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北檢偵18509卷第170頁) 原起訴範圍(附表編號13之被害人) 32 梁嘉容 111年7月17日間LINE暱稱「偉恩」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梁嘉容佯稱可使用「FxtPRo」網站投資、穩定獲利等語,致梁嘉容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進行匯款。 ①111年9月1日15時26分匯款5萬元 被告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梁嘉容於警詢之陳述(偵4926卷第10至14頁) ②梁嘉容與詐欺集團間對話紀錄擷圖(偵4926卷第16至44頁) ③被告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北檢偵18509卷第170至171頁) 原起訴範圍(附表編號8之告訴人) ②111年9月1日15時27分匯款5萬元 ③111年9月1日17時50分匯款2萬元 33 蔡佩欣 111年8月26日間LINE暱稱「黃睿山」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蔡佩欣佯稱可使用「GRAFinance」平台進行投資獲利,致蔡佩欣陷於錯誤而依自稱為平台客服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指示進行匯款。 111年9月1日15時27日匯款4萬元 被告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蔡佩欣於警詢之陳述(偵5057卷第17至20頁) ②蔡佩欣與詐欺集團間對話紀錄擷圖(偵5057卷第177至179頁) ③被告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北檢偵18509卷第170頁) 原起訴範圍(附表編號11之告訴人) 34 黃文瑜 111年6月17日9時許LINE暱稱「周紹威」及「陳彥甫」等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黃文瑜佯稱可依指示使用平台投資虛擬貨幣獲利等語,致黃文瑜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進行匯款。 ①111年9月1日15時40分匯款20萬元 被告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黃文瑜於警詢之陳述(偵2916卷第17至18頁) ②黃文瑜與詐欺集團間對話紀錄擷圖(偵2916卷第329至340頁) ③黃文瑜遭詐欺之匯款紀錄(偵2916卷第347、350至351及353頁) ④被告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北檢偵18509卷第171頁) 原起訴範圍(附表編號6之告訴人) ②111年9月1日15時41分26秒匯款5萬元 ③111年9月1日15時41分57秒匯款5萬元 ④111年9月1日15時43分匯款3萬元 35 單雯 111年8月28日間LINE暱稱「創金新世紀」、「投富數科_ _Peder」及「DeFi」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單雯佯稱可代操「DEFIIIS」平台投資虛擬貨幣獲利等語,致單雯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 111年9月1日18時26分匯款1萬元 被告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單雯於警詢之陳述(北檢偵18509卷第113至117頁) ②單雯與詐欺集團間對話紀錄(北檢偵18509卷第449至458頁) ③網路銀行轉帳擷圖(北檢偵18509卷第457頁) ④被告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北檢偵18509卷第172頁) 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1620號(附表編號11之告訴人)、112年度偵字第18509號(附表編號11之告訴人)移送併案審理 36 孫嘉瑞 (未提告) 111年8月30日間LINE暱稱「阿海老師」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孫嘉瑞佯稱可代為操作「飛翔」平台進行博奕投資獲利等語,致孫嘉瑞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 111年9月1日15時44分匯款3萬元 被告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孫嘉瑞於警詢之陳述(北檢偵18509卷第107至108頁) ②孫嘉瑞與詐欺集團間對話紀錄(北檢偵18509卷第443至446頁) ③網路銀行轉帳擷圖(北檢偵18509卷第441頁) ④被告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北檢偵18509卷第195頁) 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1620號(附表編號10之告訴人)、112年度偵字第18509號(附表編號10之告訴人)移送併案審理 37 李輝鴻 111年8月28日19時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李輝鴻佯稱可使用「BELIVE US」平台以小額投資獲得高額報酬等語,致李輝鴻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 111年9月2日11時2分匯款3萬元 被告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李輝鴻於警詢之陳述(北檢偵18509卷第139至141頁) ②李輝鴻與詐欺集團間對話紀錄(北檢偵18509卷第499至509頁) ③網路銀行轉帳擷圖(北檢偵18509卷第499頁) ④被告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北檢偵18509卷第195頁) 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1620號(附表編號14之告訴人)、112年度偵字第18509號(附表編號14之告訴人)移送併案審理 38 陳虹如 (未提告) 111年8月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陳虹如佯稱可使用「XTRADINGX」平台投資國際黃金獲利,致陳虹如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進行匯款。 111年9月2日15時4分匯款35萬元 被告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陳虹如於警詢之陳述(偵12960卷第10至11頁) ②111年9月2日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偵12960卷第12頁) ③被告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北檢偵18509卷第196頁) 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2910、12960號移送併案審理 39 吳亭樺 (未提告) 111年8月中旬LINE暱稱「凱W」及自稱為「TCAD」平台客服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吳亭樺佯稱可使用TCAD平台投資獲利等語,致吳亭樺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 111年9月2日16時13分匯款2,000元 被告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吳亭樺於警詢之陳述(北檢偵18509卷第131至133頁) ②吳亭樺與詐欺集團間對話紀錄(北檢偵18509卷第485至489頁) ③網路銀行轉帳擷圖(北檢偵18509卷第487頁) ④被告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北檢偵18509卷第197頁) 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1620號(附表編號13之告訴人)、112年度偵字第18509號(附表編號13之告訴人)移送併案審理 40 李沂玶 111年8月31日13時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致電李沂玶,佯稱其尚未繳納學費而須補繳等語,致李沂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進行匯款。 111年9月2日16時36分匯款3萬元 被告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李沂玶於警詢之陳述(偵12910卷第9至9頁背面) ②網路銀行轉帳擷圖(偵12910卷第13頁) ③被告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北檢偵18509卷第197頁) 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2910、12960號移送併案審理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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