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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自字第6號

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張兆光張毓軒卓巧琦

聲請人
宏林跨媒體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程俊昇
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被告
闕巧涵

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113年度上聲議字第11902號駁回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1166號),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法院認為准許提起自訴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1項、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即告訴人宏林跨媒體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聲請人)因被告闕巧涵妨害名譽案件向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提出告訴,經其偵查後以113年度偵字第21166號為不起訴處分(下稱原不起訴處分),聲請人不服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下稱高檢署)檢察長認再議無理由而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以113年度上聲議字第11902號駁回再議之聲請(下稱再議駁回處分)。聲請人於同年12月24日收受處分書後,委任律師於同年12月30日具狀向本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核閱屬實,是本件聲請程序為合法,先予敘明。

二、告訴意旨略以:被告闕巧涵前為聲請人宏林跨媒體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6樓、統一編號:00000000)員工,離職後對聲請人不滿,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之犯意,於113年5月7日22時44分建立之通訊軟體LINE「台灣宏林&Big Foot行銷推廣」之6人群組內,接續於該日22時48分許起,為如附表所示之不實言論。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

三、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請准予提起自訴狀」所載。

四、按刑事訴訟法之「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制度,其目的無非係對於檢察官起訴裁量有所制衡,除貫徹檢察機關內部檢察一體之原則所含有之內部監督機制外,另宜有檢察機關以外之監督機制,由法院保有最終審查權而介入審查,提供告訴人多一層救濟途徑,以促使檢察官對於不起訴處分為最慎重之篩選,審慎運用其不起訴裁量權。是法院僅係就檢察機關之處分是否合法、適當予以審究。且法院裁定准許提起自訴,雖如同自訴人提起自訴使案件進入審判程序,然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制度既係在監督是否存有檢察官本應提起公訴之案件,反擇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之情,是法院裁定准許提起自訴之前提,仍必須以偵查卷內所存證據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規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檢察官應提起公訴之情形,亦即該案件已經跨越起訴門檻,並審酌聲請人所指摘不利被告之事證是否未經檢察機關詳為調查或斟酌,或不起訴處分書所載理由有無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及證據法則,決定應否裁定准許提起自訴。又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4項雖規定法院審查是否准許提起自訴案件時「得為必要之調查」,揆諸前開說明,裁定准許提起自訴制度仍屬「對於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之外部監督機制」,調查證據之範圍,自應以偵查中曾顯現之證據為限,不可就告訴人所新提出之證據再為調查,亦不可蒐集偵查卷以外之證據,應依偵查卷內所存證據判斷是否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規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否則將使法院身兼檢察官之角色,而有回復糾問制度之疑慮,已與本次修法所闡明之立法精神不符,違背刑事訴訟制度最核心之控訴原則。

五、原不起訴處分及再議駁回處分之意旨,已敘明認定被告並未構成原告訴意旨所指罪嫌之證據及理由,並經本院調取全案偵查卷宗、再議卷宗核閱後,認本件確實未達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所定之起訴門檻,檢察官之調查證據及採認事實均有所據,並由本院補充如下:

(一)聲請意旨固以:縱使被告並未於群組內直接指稱聲請人之名稱,然而聲請人之負責人為程俊昇(即如附表編號3所提及之「程老闆」),被告於多數人得以共見聞之群組內,指摘程俊昇所經營之公司有黑道背景,兼營當鋪與徵信社等語,自會使他人誤以為聲請人並非正當經營,而影響聲請人名譽之風險;且被告多次提及「黑道」、「白道」等詞彙,顯見被告係具體指摘聲請人有能力指使黑白兩道而「弄死」或「亂被告的生活」,並非單純之情緒抒發及意見表達。況被告係在與聲請人相關之群組發表前揭言論,該群組內之成員均了解被告所指涉之對象,被告仍發表前揭言論自能使群組內成員連結至聲請人,並使之誤認聲請人經營不正當業務,毀壞其名譽,故認原不起訴處分及再議駁回處分應有違誤云云。

(二)惟查:

1.觀諸被告所為之如附表編號1之「逼得我魚死網破!?要黑道來弄死我嗎?還是要白道的來亂我生活?或是發出聲明讓我在業界生存不下去?」等內容,並未具體指稱主詞為聲請人或某特定人,本難據此即認被告有何妨害聲請人名譽之主觀犯意及客觀犯行。

2.而參以被告如附表編號1所為之「逼得我魚死網破!?要黑道來弄死我嗎?還是要白道的來亂我生活?或是發出聲明讓我在業界生存不下去?」等內容、如附表編號2所為之「全臺灣、全世界只有你們黑白兩道通吃的概念??」、「我也很認真忠誠 卻這樣被對待,還有可能會有黑白兩道手段來對我我也豁出去了。」、如附表編號3所為之「您的當舖與徵信社我也了解的很清楚,很多小弟是嗎?一樣要泡茶嗎?」等語,均屬疑問、假設之語句,至多僅可認係被告用以表達被告個人主觀質疑或對未來自身可能發生遭遇之假設性推論等意見,且就被告前後文所為之陳述觀之,尚難認定被告所為之上開言論係關於事實之陳述,自亦難認被告有何明知內容不實仍為陳述之誹謗故意。

3.又就被告所為如附表編號2之「每天工作職場上對我語言暴力要我到新莊德林義肢暗示性的威脅我、侮辱我的人格、甚至我在跟巨匠電腦會議的時候把我反手壓頭用力推到攝影棚大聲斥責與我無關之事」、「還是用你們公司老闆常對我說的給我斷手斷腳叫我去新莊德林義肢?」、如附表編號3所為之「您反手壓我的時候,有想過您手上壓的是誰的後代子孫嗎?」等語觀之,均係指稱特定或不特定之自然人之行為,而聲請人為法人,本難認其所指述之對象為聲請人,實亦難認被告此部分有何誹謗聲請人之主觀犯意或客觀犯行。

4.至聲請意旨雖認被告多次提及「黑道」、「白道」等詞彙,顯見被告係具體指摘聲請人有能力指使黑白兩道而「弄死」或「亂被告的生活」云云,然就被告前開言論整體觀之,被告提及「黑道」、「白道」等詞彙,均係使用疑問或假設語句,依該文句內容係用以表達被告個人主觀質疑或對未來自身可能發生遭遇之假設性推論等意見,甚至並未明確指出主詞係何人,則聲請意旨上開推論被告所為之此部分言論,係具體指摘「聲請人」有能力指使黑白兩道而「弄死」或「亂被告的生活」云云,顯係過度推論。

5.另聲請意旨雖再以:因聲請人之負責人為程俊昇,被告於多數人得以共見聞之群組內,指摘程俊昇所經營之公司有黑道背景,兼營當鋪與徵信社,該群組內之成員均了解被告所指涉之對象,被告仍發表前揭言論自能使群組內成員連結至聲請人,並使之誤認聲請人經營不正當業務,進而破壞聲請人名譽云云,惟參諸卷內聲請人所提供通訊軟體LINE對話截圖,可知縱被告有為程俊昇有經營當舖與徵信社之言論,亦未見被告有為程俊昇所經營之公司有黑道背景等文句,況自然人與法人之人格究屬有別,縱使程俊昇為聲請人之公司負責人,其私下之生活、行為或個人背景,本與公司有所不同,自不可當然與公司掛勾一概而論,進而推論被告前開所為言論有何妨害聲請人名譽之犯意或犯行,聲請人此部分主張,亦難憑採。

六、綜上所述,本案依卷內現存證據,無法認定被告有聲請人所指之加重誹謗罪嫌,原不起訴處分及再議駁回處分中既已就聲請人所指前揭罪嫌詳予調查卷內所存證據,並敘明所憑證據及判斷理由,且無明顯悖於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之處,於法均無違誤,聲請意旨猶執前詞,對原處分加以指摘,求予准許提起自訴,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張兆光

附件:刑事聲請准予提起自訴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法 官 張毓軒

                 法 官 卓巧琦

                 書記官 李俊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時間 內容 1 22時48分 逼得我魚死網破!?要黑道來弄死我嗎?還是要白道的來亂我生活?或是發出聲明讓我在業界生存不下去?這些話我聽膩了!還有更狠毒情緒勒索的話我就不再多說! 2 22時48分 全臺灣、全世界只有你們黑白兩道通吃的概念??每天工作職場上對我語言暴力要我到新莊德林義肢暗示性的威脅我、侮辱我的人格、甚至我在跟巨匠電腦會議的時候把我反手壓頭用力推到攝影棚大聲斥責與我無關之事!都是對我造成嚴重的精神傷害等完全無法為自己留有任何證據,但我所說屬實,我就是要說出來!因為你們已經完完全全踩到我的底線! 就像明星大牙很難去證明她曾經被黒人陳建州傷害過一樣!大不了來個刑法妨礙(害)名譽、毀(誹)謗是嗎?還是用你們公司老闆常對我說的給我斷手斷腳叫我去新莊德林義肢?他不說我還真不知有這輔具呢! 我不是要說前東家什麼,我也沒那能力跟資格,但真的太過分 我也很認真忠誠 卻這樣被對待,還有可能會有黑白兩道手段來對我我也豁出去了。 3 23時33分 聲明稿的內容完全斷章取義、並非事實!以及侮辱我的專業語人格!誹謗!請程老闆收回,大家好聚好散。您的當舖與徵信社我也了解的很清楚,很多小弟是嗎?一樣要泡茶嗎?您反手壓我的時候,有想過您手上壓的是誰的後代子孫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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