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15 日
- 法官郭書綺
- 被告陳鳳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283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鳳香 選任辯護人 楊雅鈞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207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鳳香幫助犯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陳鳳香知悉國民身分證、健保卡、自然人憑證均係連結個人身分認證之資料,為識別個人之重要表徵,且可預見將上開證件提供不認識之人,極有可能被冒名申請金融帳戶作為詐欺被害人並指示被害人匯款入帳戶之用,再利用轉帳或提領之方式,將詐欺犯罪所得之贓款轉出,藉此達到掩飾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目的,仍基於將上開個人資料交付他人以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要求不知情之子潘仁翔申辦自然 人憑證後至超商寄送給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後又將潘仁翔之身分證及健保卡拍照後,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照片予詐欺集團成員,該成員取得上開潘仁翔之個人資料後,即與其他詐騙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以潘仁翔之名義申辦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 000000號數位存款帳戶(下稱第一銀行帳戶)、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數位存款帳戶(下稱富邦銀行帳戶)、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數位存款帳戶(下稱華南銀行帳戶)、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數位存 款帳戶(下稱兆豐銀行帳戶)、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數位存款帳戶(下稱渣打銀行帳戶),嗣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分別向如附表所示之人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致如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所示之銀行帳戶中,旋即遭詐欺集團成員轉匯一空,藉此掩飾、隱匿上述詐騙所得之來源及去向。 理 由 一、認定事實之理由及依據: 訊據被告陳鳳香固坦承上開客觀事實等情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犯行,辯稱:我在網路上看到申辦貸款的訊息,打電話聯繫對方,對方說提供雙證件和自然人憑證,我有問他需要自然人憑證要做什麼,他說查詢勞保有無正常,我不知道自然人憑證可以用來做什麼,我也沒有跟對方拿貸款的資料或跟對方見過面等語。經查: ㈠、被告要求潘仁翔於112年11月23日申辦自然人憑證後再將之寄 出給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另將潘仁翔身分證、健保卡拍照後,以LINE傳送予詐欺集團成員,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個人資料後,即持上開證件以潘仁翔之名義申辦第一銀行帳戶、富邦銀行帳戶、華南銀行帳戶、兆豐銀行帳戶、渣打銀行帳戶,嗣如附表所示之人遭詐騙集團詐騙後,而分別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所示之帳戶後,旋即遭人轉匯一空等情,為被告所坦認,核與證人潘仁翔證述相符(見立字3266卷一第15至29頁、偵字12735卷第55至59 頁、第85至87頁、第96至98頁、第109至113頁),復有如附表「證據名稱」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證,是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取得上開資料申辦金融帳戶後,確實以之作為詐騙如附表所示之人匯款之工具。 ㈡、被告雖以前詞置辯,然查: 1、按刑法之故意,可分為直接故意與不確定故意,所謂不確定故意即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反其本意,刑法第13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被告若對 於他人可能以其所交付之金融帳戶資料,進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罪行為,已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反其本意,自仍應負相關之罪責。至於行為人何以為該行為,則屬行為人之動機,與故意之成立與否無關。因此,如行為人對於他人極可能將其所交付之金融帳戶資料,供作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犯罪行為之工具使用一事,已有所預見,但仍抱持在所不惜或聽任該結果發生之心態,而將帳戶資料交付他人,無論其交付之動機為何,均不妨礙其成立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 2、近來詐欺集團以各種理由,撥打電話給一般民眾,佯稱退稅、欠款、查詢帳戶、中獎等方式詐欺取財之犯罪類型層出不窮,而該等犯罪多數均利用人頭帳戶作為出入帳戶,已經媒體廣為披載,並經政府大力宣導,被告雖前為越南籍人士,惟自87年間來臺設籍已居住超過20年,且被告前於112年10 月間同因網路申請貸款提供金融帳戶資料予他人使用之案件遭司法機關調查,是其對於詐騙集團利用金融帳戶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犯行之情,自難諉為不知。衡以一般向金融機構或民間代辦公司申請貸款,應會對於約定利息高低、償還期限長短、每期償還金額或需支付代辦公司手續費用多寡等內容詳加詢問,且縱使係民間借款機構之放貸條件不若一般金融機構嚴格,然仍會循正常流程辦理,又一般民眾或因自身經濟條件、利息高低、申辦程序繁雜與否等因素,未向一般銀行貸款,而轉為向民間申貸機構申請,所在多有,然而近來詐欺集團詐欺取財犯行猖獗,是若循非正規管道申請貸款之人,本即存有涉及詐欺犯罪之極高風險,是對於申辦公司、聯繫人員、申辦流程、繳交之個人資料等,需有基本之查證義務,不得僅以個人生活經驗不一或當時陷入急迫情形未能清楚判斷等詞,而全然否認自身主觀認知,否則所有刑事犯罪日後皆能以自身所處環境窘迫以致行為時輕率、急迫、判斷能力不足而免除刑責。況國民身分證、健保卡及自然人憑證均係連結個人身分認證之重要資料,無法自由流通使用,在政府或民間申辦業務時亦多需提供個人證件以供查核,進而才能辦理後續事務,是一般人當有妥為保管、防止他人濫用之認識,倘遭他人取得,即得以假冒個人身分在日常生活中從事活動,甚而作為詐騙工具,涉及範圍甚廣,為吾人日常生活經驗與通常之事理,被告對於個人身分證件不得隨意提供予他人乙節,亦知之甚詳(見本院訴字卷第148至149頁),又依被告所提出之聯徵中心信用報告中,被告於本案前擔任潘仁翔就學貸款連帶保證人時並無須提供自然人憑證用以查詢勞保資料(見本院訴字卷第47至67頁、第146頁 ),是被告當知悉申辦貸款無庸提供自然人憑證資料。每個人生活經驗、智識、做事縝密度或有不同,是以在本案中並無以法律專業人士之高度標準要求被告對於生活中各類事務皆須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及認識,亦無要求被告需對各種事物之辦理做到上窮碧落下黃泉、滴水不漏般之查證,且依本案詐騙集團向被告索取身分資料之背景原因係作為貸款使用,亦為常見詐騙類型,並非新興、特別之詐騙手法,惟被告在前已有相同提供金融帳戶涉訟經驗,對於其所提供之任何個人資料,當應更為謹慎小心,而其對於本案申辦貸款過程中繳交之證件資料用途一無所知,在臨櫃辦理自己之自然人憑證時亦無向櫃台行政人員探求證件功能(見本院訴字卷第148頁),亦無向貸款人員詢問貸款細節及索取相關資料,即 依指示提供個人證件資料,雖非故意幫助他人犯罪,然其心態無非係因其生活困窘為取得金錢款項而不惜將對方要求提供之物品交付,且依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金山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所載,本案係因受騙被害人報案後,經警循線始查悉被告犯行,是被告對於其提供之物品將作為何用途毫不在意,其主觀上顯存有漠不在乎、輕率或縱成為行騙工具亦與本意無違之心態,自應認具有幫助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 3、綜上所述,被告上開辯稱顯屬推諉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1、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律變更之比較,應就與罪刑有關之 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影響法定刑或處斷刑範圍之一切情形,依具體個案綜其檢驗結果比較後,整體適用法律,此有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30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2、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自同年8月2日起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原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二項)。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第三項)。」本次修正則將上述條文移列至第19條,並修正為:「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 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 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 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前項之未遂 犯罰之(第二項)。」;另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 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 輕其刑。」,修正後條次移列為同法第23條第3項規定:「 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 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修法後增列「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之減刑要件。 3、被告將上開資料,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使詐騙集團成員得以申辦金融帳戶,供作收受詐欺所得財物之用,嗣詐欺集團成員向如附表所示之人施行詐欺行為而使渠等將款項轉入如附表所示之帳戶後,為掩飾、隱匿其犯罪所得財物之去向,再由詐欺集團成員自帳戶中轉匯,已製造詐欺金流之斷點,實質上使該犯罪所得流向不明,造成隱匿之效果,妨礙該詐欺犯罪之偵查,而被告僅係提供個人資料,所為係參與詐欺取財及洗錢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且在無證據證明被告係以正犯而非以幫助犯之犯意參與犯罪之情形下,應認其所為係幫助犯而非正犯行為。本案被告幫助犯一般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且其始終否認 被訴犯行,故被告並無上開修正前、後洗錢防制法減刑規定適用之餘地,僅得依刑法第30條第2項關於幫助犯得按正犯 之刑減輕之規定減輕其刑,綜合比較結果,應認修正後之規定並無較有利於被告之情形,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之規定論處。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 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被告以同一提供本案證件 資料之行為,幫助詐欺集團成員詐騙如附表「告訴人/被害 人」欄所示之人,並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以幫助洗錢罪處斷。 ㈢、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依正犯之刑減輕之。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已有因提供金融帳戶資料給他人而遭司法機關調查之案件,於本案中又任意將本案身分資料提供予他人,使詐欺集團成員得以申辦金融帳戶,供作收受詐欺所得財物使用,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從事詐欺犯行,助長社會詐欺財產犯罪之風氣,使無辜民眾受騙而受有財產上損害,亦擾亂金融交易往來秩序,且因詐欺集團得藉此輕易隱匿犯罪所得,造成執法機關不易查緝犯罪行為人之真實身分,增加被害人求償上之困難,所為應予非難,考量被告犯後否認犯行,未與告訴人及被害人等人達成和解賠償其等損害,兼衡其年齡、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告訴人及被害人等人遭詐騙之金額、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不予宣告沒收: ㈠、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有關沒收洗錢之財物或 財產上利益之規定,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為同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自應適用裁判時即 修正後之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洗錢防制法 第25條第1項規定:「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 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此項規定屬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但書所指之特別規定,雖無再適用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之餘地,然法院就具體個案,如認宣告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仍得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不予沒收或酌減之。告訴人及被害人等人受騙匯入本案帳戶中之款項,已由詐欺集團成員提領、控制,並非被告所能掌控,卷內復無證據證明被告就上開款項有何事實上管領處分權限,如對其宣告沒收容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㈡、本案並無證據證明被告因本件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已實際獲有犯罪所得,亦無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 沒收或追徵之必要,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東利提起公訴、檢察官蔡啟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書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江定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證據名稱 1 施憶惠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間,以LINE暱稱「追夢計畫」,向施憶惠佯稱:提供網站操作入金,會送資金進行投資云云,致施憶惠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第一銀行帳戶內。 112年12月12日20時36分 1萬元 ⑴施憶惠112年12月15日警詢(立字3266卷一第85至86頁)。 ⑵彰化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立字3266卷一第79至83頁、第91至93頁)。 ⑶第一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立字3266卷一第49至53頁、113偵第12735號卷第15至23頁)。 2 林宛柔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12日9時許,以LINE暱稱「薪贏企劃」,向林宛柔佯稱:註冊Bitonic會員,先加入會員儲值本金云云,致林宛柔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第一銀行帳戶內。 112年12月12日19時10分 1萬元 ⑴林宛柔112年12月27日警詢(立字3266卷一第97至100頁)。 ⑵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刑事案件照片【林宛柔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紀錄截圖】(立字3266卷一第103至105頁)。 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瑞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立字3266卷一第101至102頁、第107至109頁、第115至117頁)。 ⑷第一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立字3266卷一第49至53頁、113偵第12735號卷第15至23頁)。 3 吳玉玲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間,以LINE暱稱「理財致富學」,向吳玉玲佯稱:教導基金及期貨投資云云,致吳玉玲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第一銀行帳戶內。 112年12月12日19時7分 1萬元 ⑴吳玉玲112年12月27日警詢(立字3266卷一第121至124頁)。 ⑵吳玉玲提供之存摺封面影本及存摺交易明細、桃園市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照片黏貼紀錄表【告訴人吳玉玲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立字3266卷一第129至131頁、第147至160頁)。 ⑶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立字3266卷一第137至146頁)。 ⑷第一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立字3266卷一第49至53頁、113偵第12735號卷第15至23頁)。 4 林佳榕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12日,以LINE暱稱「智能理財家」,向林佳榕佯稱:加入Foxbit投資平台投資加密貨幣云云,致林佳榕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第一銀行帳戶內。 112年12月12日20時23分 1萬元 ⑴林佳榕112年12月28日警詢(立字3266卷一第163至166頁)。 ⑵林佳榕提供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紀錄翻拍照片(立字3266卷一第181頁)。 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文化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立字3266卷一第169至170頁、第175至179頁)。 ⑷第一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立字3266卷一第49至53頁、113偵第12735號卷第15至23頁)。 5 林佩臻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間,以Telegram暱稱「KB哥」,向林佩臻佯稱:急需用錢云云,致林佩臻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第一銀行帳戶內。 112年12月9日16時50分 1萬元 ⑴林佩臻112年12月29日警詢(立字3266卷一第193至195頁)。 ⑵林佩臻提供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紀錄翻拍照片、社團網頁截圖、個人頁面截圖、金融卡正反面影本、網路銀行APP截圖(立字3266卷一第199至200頁)。 ⑶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永明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立字3266卷一第187頁、第197至198頁、第203至209頁)。 ⑷第一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立字3266卷一第49至53頁、113偵第12735號卷第15至23頁)。 6 李力勤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間,透過社群平台Instagram,向李力勤佯稱:可幫忙代為下注運動彩券投資云云,致李力勤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第一銀行帳戶內。 ⑴112年12月9日14時54分 ⑵112年12月9日14時55分 ⑴1萬元 ⑵1萬元 ⑴李力勤112年12月30日警詢(立字3266卷一第217至218頁)。 ⑵李力勤提供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紀錄截圖、對話紀錄截圖(立字3266卷一第223至225頁)。 ⑶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前峰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前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立字3266卷一第213頁、第219至220頁)。 ⑷第一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立字3266卷一第49至53頁、113偵第12735號卷第15至23頁)。 7 楊雅淇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1日,以Telegram暱稱「魔術師」,向楊雅淇佯稱:要先匯款至指定帳戶後方可下注運彩賽事云云,致楊雅淇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第一銀行帳戶內。 112年12月9日15時36分許 1萬元 ⑴楊雅淇112年12月31日警詢(立字3266卷一第230至233頁)。 ⑵楊雅淇提供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通知截圖、對話紀錄截圖(立字3266卷一第241至242頁)。 ⑶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香山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香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立字3266卷一第229頁、第234至239頁)。 ⑷第一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立字3266卷一第49至53頁、113偵第12735號卷第15至23頁)。 8 黃婷婷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12日某時許,以LINE暱稱「理財致富學」,向黃婷婷佯稱:提供投資訊息,至投資網站進行匯款云云,致黃婷婷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第一銀行帳戶內。 112年12月12日19時11分許 1萬元 ⑴黃婷婷112年12月31日警詢(立字3266卷一第253至255頁)。 ⑵黃婷婷提供之交易明細、對話紀錄截圖(立字3266卷一第271至301頁)。 ⑶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内分局茄萣分駐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立字3266卷一第251頁、第257至261頁、第267頁)。 ⑷第一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立字3266卷一第49至53頁、113偵第12735號卷第15至23頁)。 9 鄭麗明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9月間,透過LINE群組「從股至金F」,向鄭麗明佯稱:推薦股票投資,購買股票需要儲值云云,致鄭麗明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富邦銀行及第一銀行帳戶內。 ⑴112年12月8日8時57分許 ⑵112年12月13日11時3分許 ⑴10萬元 ⑵10萬元 ⑴鄭麗明113年1月2日警詢(立字3266卷一第305至307頁)。 ⑵鄭麗明提供之存簿封面影本、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紀錄截圖(立字3266卷一第319至321頁)。 ⑶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苑裡分駐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立字3266卷一第303至304頁、第308至309頁、第312、314頁)。 ⑷第一銀行、富邦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立字3266卷一第49至53頁、第61至63頁、113偵第12735號卷第9至13頁、第15至23頁)。 10 李藶錦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間,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李藶錦佯稱:可以幫忙買到便宜的黃金云云,致李藶錦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第一銀行帳戶內。 112年12月12日19時42分許 1萬元 ⑴李藶錦113年1月4日警詢(立字3266卷一第327至331頁)。 ⑵李藶錦提供之存簿封面影本、交易明細(立字3266卷一第345至347頁)。 ⑶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福派出所陳報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福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立字3266卷一第325頁、第333至339頁)。 ⑷第一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立字3266卷一第49至53頁、113偵第12735號卷第15至23頁)。 11 何宜叡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9日,以LINE暱稱「陳顏怡」,向何宜叡佯稱:須將錢匯入指定戶頭才可以於投資APP內操作云云,致何宜叡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第一銀行帳戶內。 112年12月7日11時56分許 10萬元 ⑴何宜叡113年1月16日警詢(立字3266卷一第351至353頁)。 ⑵何宜叡所報詐欺案【何宜叡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紀錄截圖】(立字3266卷一第372至377頁)。 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文林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立字3266卷一第349至350頁、第354至357頁)。 ⑷第一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立字3266卷一第49至53頁、113偵第12735號卷第15至23頁)。 12 鍾文龍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8日,以Telegram暱稱「搞錢哥」,向鍾文龍佯稱:投注體育賽事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鍾文龍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第一銀行帳戶內。 112年12月9日15時34分許 1萬元 ⑴鍾文龍113年1月14日警詢(立字3266卷二第8至9頁)。 ⑵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相片粘貼卡【被害人鍾文龍提供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紀錄截圖、對話紀錄截圖】(立字3266卷二第12至16頁)。 ⑶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立字3266卷二第3至7頁)。 ⑷第一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立字3266卷一第49至53頁、113偵第12735號卷第15至23頁)。 13 黃俊和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1日,透過LINE群組,向黃俊和佯稱:教導股票投資獲利云云,致黃俊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第一銀行帳戶內。 112年12月7日11時15分許 5萬元 ⑴黃俊和113年1月27日警詢(立字3266卷二第19至21頁)。 ⑵黃俊和提供之存摺交易明細(立字3266卷二第37頁)。 ⑶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橋頭分駐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纪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立字3266卷二第17至18頁、第22至24頁、第30頁)。 ⑷第一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立字3266卷一第49至53頁、113偵第12735號卷第15至23頁)。 14 鄭殷卓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16日,以LINE暱稱「黃子榕」,向鄭殷卓佯稱:以「定勝資本」APP,入金參加布局活動云云,致鄭殷卓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第一銀行帳戶內。 ⑴112年12月11日18時22分許 ⑵112年12月11日18時49分許 ⑴3萬元 ⑵3萬元 ⑴鄭殷卓113年2月26日警詢(立字3266卷二第57至60頁)。 ⑵鄭殷卓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立字3266卷二第77至87頁)。 ⑶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山崎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立字3266卷二第51至56頁、第63頁)。 ⑷第一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立字3266卷一第49至53頁、113偵第12735號卷第15至23頁)。 15 葉聖傑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11日18時13分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葉聖傑佯稱:其公司有套利程式能預知虛擬貨幣漲幅趨勢云云,致葉聖傑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華南銀行帳戶內。 ⑴112年12月12日13時0分許 ⑵112年12月12日17時45分許 ⑶112年12月12日18時15分許 ⑴1萬元 ⑵2萬元 ⑶3萬元 ⑴葉聖傑112年12月14日警詢(立字3266卷二第101至103頁)。 ⑵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十九甲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立字3266卷二第93至100頁、第105至106頁)。 ⑶華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立字3266卷一第55至59頁、113偵第12735號卷第25至29頁)。 16 黃柏誠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7日10時43分許,以LINE暱稱「園」,向黃柏誠佯稱:有研究團隊可以保證投資穩賺不賠云云,致黃柏誠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華南銀行帳戶內。 112年12月10日19時30分許 3萬元 ⑴黃柏誠113年1月2日警詢(立字3266卷二第110至112頁)。 ⑵黃柏誠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紀錄截圖、網站頁面截圖(立字3266卷二第124至129頁)。 ⑶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泉州街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立字3266卷二第107至109頁、第113至114頁、第120頁)。 ⑷華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立字3266卷一第55至59頁、113偵第12735號卷第25至29頁)。 17 陳素惠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7日,以LINE暱稱「財富鑄造廠」,向陳素惠佯稱:可透過投資網站操作外幣賺取價差云云,致陳素惠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華南銀行帳戶內。 112年12月13日17時11分許 1萬元 ⑴陳素惠113年1月2日警詢(立字3266卷二第133至135頁)。 ⑵陳素惠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契約協議、交易明細、存摺封面影本(立字3266卷二第145至149頁)。 ⑶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蘇澳分局蘇澳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涉詐匯款原因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立字3266卷二第131頁、第137至143頁)。 ⑷華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立字3266卷一第55至59頁、113偵第12735號卷第25至29頁)。 18 高○宏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12日前某日,透過投資網站「Nordsbit」之客服,向告高○宏佯稱:加入會員匯款入金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致高○宏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華南銀行帳戶內。 112年12月12日20時3分許 1萬元 ⑴高○宏113年1月8日警詢(立字3266卷二第154至156頁)。 ⑵臺南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安佃派出所紀錄照片【告訴人高○宏提供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紀錄截圖、網站頁面截圖】(立字3266卷二第162頁)。 ⑶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安佃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立字3266卷二第153頁、第157至161頁)。 ⑷華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立字3266卷一第55至59頁、113偵第12735號卷第25至29頁)。 19 林進隆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間,以TikTok暱稱「琳雅」,向林進隆佯稱:於電商平台販賣3C產品,每筆訂單要匯款給客服,才會安排出貨云云,致林進隆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華南銀行帳戶內。 112年12月9日10時25分許 2萬元 ⑴林進隆113年1月8日警詢(立字3266卷二第170至172頁)。 ⑵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泉州街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立字3266卷二第167至169頁、第175至178頁)。 ⑶華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立字3266卷一第55至59頁、113偵第12735號卷第25至29頁)。 20 李宜娟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6日前某日,以LINE暱稱「林瑞」,向李宜娟佯稱:邀請投資黃金期貨云云,致李宜娟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華南銀行帳戶內。 112年12月13日15時33分許 3萬元 ⑴李宜娟113年1月21日警詢(立字3266卷二第189至191頁)。 ⑵李宜娟提供之存摺交易明細(立字3266卷二第209頁)。 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中山路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立字3266卷二第193至195頁、第203、207頁、第215至217頁)。 ⑷華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立字3266卷一第55至59頁、113偵第12735號卷第25至29頁)。 21 陳雅倫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間,遭LINE暱稱「徐靜怡」加入LINE投資群組「A乘風破浪」,向陳雅倫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陳雅倫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富邦銀行帳戶內。 112年12月7日11時53分許 20萬元 ⑴陳雅倫113年2月22日警詢(立字3266卷二第221至224頁)。 ⑵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北大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立字3266卷二第219至220頁、第225至226頁、第235至237頁)。 ⑶富邦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立字3266卷一第61至63頁、113偵第12735號卷第9至13頁)。 22 林偉三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9月26日17時許,以LINE暱稱「黃雅婷」,向林偉三佯稱:先進行投資,將會先告知要購買之股票云云,致林偉三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兆豐銀行帳戶內。 ⑴112年12月7日10時42分許 ⑵112年12月7日15時41分許 ⑴2萬5,000元 ⑵3萬5,000元 ⑴林偉三112年12月12日警詢(立字3266卷二第249至251頁)。 ⑵林偉三提供之存摺明細、匯款回條、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立字3266卷二第265頁、第273頁、第277至279頁)。 ⑶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三多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立字3266卷二第253至254頁、第261頁)。 ⑷兆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立字3266卷一第65至67頁、113偵第12735號卷第31至33頁)。 23 陳依婷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31日20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陳依婷佯稱:下載APP進行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陳依婷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兆豐銀行帳戶內。 112年12月7日15時40分許 23萬元 ⑴告訴人陳依婷112年12月27日警詢(立字3266卷二第282至284頁)、114年3月5日準備程序(本院審訴字卷第131至133頁)。 ⑵告訴人陳依婷提供之匯款申請書、刑案現場照片【告訴人陳依婷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紀錄截圖】(立字3266卷二第299頁、第301至304頁)。 ⑶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鎮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立字3266卷二第281頁、第285至287頁、第297至298頁、第300頁)。 ⑷兆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立字3266卷一第65至67頁、113偵第12735號卷第31至33頁)。 24 吳雅雯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9月21日,以LINE暱稱「黃雅婷」,向吳雅雯佯稱:邀請加入投資計畫,有不錯的獲利標的云云,致吳雅雯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渣打銀行帳戶內。 112年12月7日15時24分許 11萬5,000元 ⑴吳雅雯112年12月14日警詢(立字3266卷二第307至310頁)、114年3月5日準備程序(本院審訴字卷第131至133頁)。 ⑵吳雅雯提供之匯款申請書、存摺封面影本、存摺交易明細、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木新派出所黏貼照片【告訴人吳雅雯提供之LINE個人頁面截圖】(立字3266卷二第319至321頁、第323至324頁)。 ⑶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木新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立字3266卷二第305至306頁、第311頁、第314至315頁)。 ⑷渣打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立字3266卷一第69至73頁、113偵第12735號卷第35至46頁)。 25 陳敬遠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22日9時49分許,以LINE暱稱「陳欣雅」,向陳敬遠佯稱:投入資金可穩定獲利云云,致陳敬遠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渣打銀行帳戶內。 112年12月11日12時28分許 13萬5,000元 ⑴陳敬遠113年1月3日警詢(立字3266卷二第327至330頁)。 ⑵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公正所偵辦詐欺案照片黏貼紀錄表【告訴人陳敬遠提供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紀錄截圖、對話紀錄截圖】(立字3266卷二第339至346頁)。 ⑶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公正派岀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立字3266卷二第337頁、第347至350頁)。 ⑷渣打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立字3266卷一第69至73頁、113偵第12735號卷第35至46頁) 26 謝鼎基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9月28日,以LINE暱稱「徐淑媛」,向謝鼎基佯稱:提供股票進場出場訊息,可穩定獲利云云,致謝鼎基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渣打銀行帳戶內。 112年12月8日9時20分許 46萬元 ⑴謝鼎基113年2月17日警詢(立字3266卷二第354至357頁)。 ⑵謝鼎基提供之匯款申請書(立字3266卷二第366頁)。 ⑶臺東縣警察局成功分局忠孝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立字3266卷二第351至353頁、第358頁、第362至363頁)。 ⑷渣打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立字3266卷一第69至73頁、113偵第12735號卷第35至46頁) 27 劉世光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間,向劉世光佯稱:可操作股票APP投資獲利云云,致劉世光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第一銀行帳戶帳戶內。 112年12月7日10時46分許 5萬元 ⑴劉世光113年3月14日、同年4月30日警詢(立字5673卷第47至53頁、第55至56頁)。 ⑵新北市警察局林口分局文化派出所照片黏貼紀錄表【劉世光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群組成員名單截圖、APP頁面截圖】(立字5673卷第61至71頁)。 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文化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立字5673卷第57至60頁)。 ⑷第一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立字3266卷一第49至53頁、113偵第12735號卷第15至23頁)。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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