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重訴字第4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蕭靖
- 選任辯護人
- 廖孟意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彭彥植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蕭棋云律師
- 被告
- 陳品君
- 選任辯護人
- 賴傳智律師
- 被告
- 蕭瑋葶
- 選任辯護人
- 黃振源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廖沅庭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翁偉倫律師
- 第三人
- 即參與人
- 新加坡商星沃恪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Martin John Gaffney
- 代理人
- 姜威宇律師
- 代理人
- 高敬棠律師
- 第三人
- 即參與人
- 馬來西亞商信企環球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劉麗冰
- 代理人
- 惠子涵律師
陳威韶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97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十編號2之14「主文」欄內關於「蕭靖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月。」應更正為「蕭靖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十編號2之14「主文」欄內關於「蕭靖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月。」,顯係「蕭靖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漏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茲更正為「蕭靖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楊秀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