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續字第1號
請 求 人
- 即原告
- A女
- 訴訟代理人
- 邱議輝律師
- 相對人
- 即被告
- 林暐傑
- 訴訟代理人
- 鄭詠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侵訴字第35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請求人即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人即原告請求撤銷本院民國114年1月8日114年度侵附民字第1號和解結果,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並適用於撤銷調解及請求繼續審判之訴(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6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7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