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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1363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鐘乃皓

原告
汪冠瑋
被告
林書瑄

張念華

上列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汪冠瑋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如附件。

二、被告林書瑄、張念華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法院認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所謂「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係指該刑事案件中依民法規定應負賠償責任之人而言(最高法院110年度台附字第26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查本件原告對被告2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未陳明其所指事實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經其提起自訴,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被告2人均無任何刑事案件繫屬本院一情,有案件繫屬情形查詢結果附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1-22頁),是原告所提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既無刑事訴訟案件繫屬本院,揆諸前揭規定,本件原告之訴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鐘乃皓

               書記官 王舒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363號於民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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