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411號
- 原告
- 賴慈敏
- 被告
- 李佩蓉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4年度易字第29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9日以114年度易字第293號判決無罪在案,而本件原告為被害人,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劉正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