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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645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雷雯華葉伊馨李欣潔

原告
浩銅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浩銅
被告
倪嘉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簡字第156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依同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於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

二、本件被告倪嘉鍇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浩銅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葉伊馨

                   法 官 李欣潔

                   書記官 陳品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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