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738號
- 原告
- 三美娛樂國際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宋喜溱
- 被告
- 黃建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44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黃建華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一案,業經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443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