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交易緝字第4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呂濠志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83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呂濠志明知無駕駛執照,不得駕車上路,竟仍於民國110年3月11日10時27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北市士林區重慶北路4段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重慶北路4段與葫東街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應遵循交通號誌指示行駛,以避免發生危險,而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在行駛方向係紅燈情形下,逕行迴轉,適有告訴人阮秋水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葫東街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至上開交岔路口,見狀煞避不及,被告駕駛之上開自用小客車車頭即撞擊告訴人所騎乘上開機車,使告訴人人、車倒地,受有下腹挫傷、右肩挫傷、腹壁挫傷併血腫、頭部外傷併腦震盪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並請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 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認被告係觸犯修正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而犯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查(本院卷第95頁至第96頁),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