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原交附民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10 日
- 法官雷雯華、李欣潔、葉伊馨
- 法定代理人呂奇龍
- 原告林惠玉
- 被告陳志豪、光華巴士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交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林惠玉 被 告 陳志豪 光華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呂奇龍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原交訴字第1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志豪被訴公共危險等案件,而光華巴士股份有限公司為其僱用人,乃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李欣潔 法 官 葉伊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韋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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