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交附民字第2號
- 原告
- 林惠玉
- 被告
- 陳志豪
- 被告
- 光華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呂奇龍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原交訴字第1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志豪被訴公共危險等案件,而光華巴士股份有限公司為其僱用人,乃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