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訴字第89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王雅萍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約聘辯護人王筑威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65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之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不論該自白是否於法院訊問時所為,如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即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2項及法院辦理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王雅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因被告前於偵查中自白犯罪(見114偵6530號卷第15頁),綜合被告本件犯行,全案情節,本院認為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