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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附民字第54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蔡守訓梁志偉郭書綺

原告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葉榮廷
訴訟代理人
陳中安
被告
陳健治

鄭育翔

吳文賓

上列被告陳健治、鄭育翔、吳文賓因竊盜案件(113年度原易字第29號),經原告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梁志偉

法 官 郭書綺

書記官 江定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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