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58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05號

宣告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鄭仰博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詠家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31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字第2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詠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以112年度毒偵字第31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14年1月23日期滿,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驗餘淨重為0.338公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安保字第82號扣押物品清單,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315號第21頁),經送鑑定檢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於第二級毒品,此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份附卷可稽(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6721號卷第111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法院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諸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自明。而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均不得持有,均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應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黃詠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以112年度毒偵字第31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14年1月23日期滿,有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而本案所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上開毒品鑑定報告1份可佐,屬違禁物,揆諸首揭法條規定與說明,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用以包裝如附表所示毒品之包裝袋,因無法與其盛裝之毒品完全析離,應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上開供取樣化驗之甲基安非他命,已驗畢用罄不復存在,無從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鄭仰博

                書記官 洪靖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名稱 備註 白色透明晶體1包 1.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份(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6721號卷第111頁) 2.經鑑驗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為0.338公克。 3.保管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安保字第82號扣押物品清單,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315號第21頁)。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