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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367號

宣告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劉正祥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寶亮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偵字第2008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3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寶亮於民國114年8月21日16時5分許,在新北市八里區龍形三街第二公墓,為警查獲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詳如附表所示之物)之案件,因被告已於114年10月16日死亡(聲請意旨漏未載明被告之死亡日期,應予補充),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20082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將上開扣案物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生前住所設籍於新北市新莊區,有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佐,雖非在本院管轄區域內,惟被告本案持有第三級毒品之犯行乃於新北市八里區查獲,故其違法行為地仍屬本院轄區,是聲請人向本院提出單獨宣告沒收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合先敘明。

三、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如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其行為已構成犯罪,該等毒品自屬違禁物,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單獨宣告沒收(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301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經查,被告因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案件,因被告於114年10月16日死亡,經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20082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被告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資料查詢結果(114偵20082卷第73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該案不起訴處分書(114偵20082卷第81頁)各1份在卷可查。而該案為警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白色晶體2包,經送鑑結果,檢出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鑑定結果詳如附表所示,驗前純質淨重合計20.476公克)乙情,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毒品純度鑑定書附卷可稽(見114偵20082卷第77頁、第79頁),均屬違禁物,暨盛裝上開第三級毒品之包裝袋2只,因其上殘留第三級毒品,無從與包裝完全析離,屬毒品之一部分,應併予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應予准許。至鑑定時取樣部分,因於檢驗後已耗盡不存,該部分毋庸再為沒收之諭知,併此敘明。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正祥

                 書記官 吳君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扣押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白色晶體 1包(含袋) ①臺北榮民總醫院114年10月27日北榮毒鑑字第AI796號、第AI796-Q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14偵20082卷第77頁、第79頁)。 ②毛重23.8063公克,淨重22.7272公克,取樣0.0688公克化驗,驗餘淨重22.6584公克,純度83.7%,驗前純質淨重19.0227公克。 ③以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GC-MS)鑑驗,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2 白色晶體 1包(含袋) ①臺北榮民總醫院114年10月27日北榮毒鑑字第AI796號、第AI796-Q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14偵20082卷第77頁、第79頁)。 ②毛重2.9069公克,淨重1.7766公克,取0.0455公克化驗,驗餘淨重1.7311公克,純度81.8%,驗前純質淨重1.4533公克。 ③以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GC-MS)鑑驗,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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