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20 日
- 法官葉伊馨
- 當事人王郁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郁鈞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3年度偵字第9394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字第1286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扣案之仿冒「LACOSTE」商標圖樣之短袖上衣肆件及犯罪所得新 臺幣柒拾肆萬捌仟零陸拾元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郁鈞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939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 定,所查獲仿冒「LACOSTE」商標短袖上衣4件,屬侵害商標權之物,被告之犯罪所得748,060元亦經扣案,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同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商標法第98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定。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38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 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3年9月16日以113年度偵字第9394號為緩起訴處 分,緩起訴期間為1年,於114年9月15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 ,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114年度緩字第53號緩起訴執行卷宗無訛。而扣案印 有「LACOSTE」商標圖樣之短袖上衣4件,經鑑定後認屬於「法商拉克絲蒂股份有限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商標之物品乙情,有貞觀法律事務所謝尚修律師之鑑定報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稽(偵卷第48至67頁、135 至138頁),足認上開扣案物品係屬仿冒並侵害「LACOSTE」商標權之物品。揆諸前揭規定,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並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 四、被告因前開犯行而取得之犯罪所得748,060元,業經其自行 繳回而扣案,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贓證物收款收據及扣押物品收據存卷可考(偵卷第163至164頁、同扣卷第5頁), 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聲請意旨就上開扣案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葉伊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韋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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