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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59號

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楊舒婷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翁國欽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3年度調偵字第33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字第5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翁國欽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調偵字第33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14年4月21日緩起訴期間屆滿,而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即見士林地檢署113年度緩字第558號卷所附113年度保管字第1933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至4所列扣案物),經鑑定結果均屬未經商標權人授權使用之仿冒商標商品,此有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0676號卷第21、43、85、91、93頁之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情。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復為商標法第98條所明定。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本案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於113年4月22日以113年度調偵字第332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113年4月22日確定,並於114年4月21日緩起訴期間屆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該案所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均係仿冒各該商標之物品,有告訴暨鑑定報告、鑑定報告書及所檢附商標詳表資料等、鑑定報告書及商標註冊資料、產品鑑定書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0676號卷第21頁、第43頁至第63頁、第81頁、第85頁、第89頁至第93頁)附卷可佐,足認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均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是聲請人聲請將上開物品予以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檢察官自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舒婷

               書記官 許淳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名稱 數量 備註 1 仿冒「LV」商標包包 28件 ⒈士林地檢署113年度保管字第1993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至4所列扣案物。 ⒉左列編號1所示之仿冒「LV」商標包包原扣得30件,惟遺失2件,參臺灣港務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海運進口貨物破損遺失報告(本院卷第7頁)。 2 仿冒「GUCCI」商標包包 3件  3 仿冒「NIKE」商標包包 20件  4 仿冒「ADIDAS」商標包包 1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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