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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70號

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林于捷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威智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3年度偵字第1773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1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威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773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處分書在卷可稽。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侵害商標權之仿冒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定。是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及供犯罪所用之物因法律上原因未能判決有罪者,均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士林地檢署以113年度偵字第1773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係仿冒商標之商品,此有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貨物扣押收據及搜索筆錄、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112年10月31日中普督字第1121016775號函文、台灣賓士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31日函文暨產品鑑定書、扣案物照片在卷可證,堪認前開扣案物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自得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單獨宣告沒收。至聲請意旨雖漏引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惟此仍不影響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意旨,本院當得自行援引適當規定予以宣告沒收,附此敘明。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于捷

               書記官 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1 仿冒之「Mercedes-Benz」空氣芯 51個 2 仿冒之「Mercedes-Benz」空氣濾網 102個 3 仿冒之「Mercedes-Benz」機油芯 30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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