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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交易字第1083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郭又禎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清盛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清盛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郭又禎

              書記官 陳柔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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