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交易字第954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游榮森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調偵字第13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一一五年一月八日所為一一四年度審交易字第九五四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游榮森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8日以114年度審交易字第954號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茲因告訴人蔣芸孟具狀撤回告訴,本院認本件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