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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交訴字第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共危險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
    林于捷古御詩曾淑君

  • 當事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慶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交訴字第60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慶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 第89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慶章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慶章明知駕駛執照遭吊銷,不得駕駛車輛,仍於民國114年1月9日10時4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北市北投區進賢路往南方向行 駛,本應注意駕駛車輛轉彎時,應禮讓直行車先行,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及此,貿然左轉欲進入珠海路,適有告訴人陳佳興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起訴書誤載為067-PVD號,應予更正)普通重型機車,沿珠海路往西方向行駛,因見狀煞閃不及,兩車不慎發生擦撞,告訴人因而受有右下肢鈍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經吊銷駕車而 犯過失傷害罪嫌等語(被告被訴肇事逃逸罪部分,由本院另行判決)。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 項 、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告訴人告 訴被告過失傷害之犯行,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罪,依同 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與被告調 解成立,告訴人並於本件繫屬本院後具狀撤回其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 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7條、第303條第3款,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于捷 法 官 古御詩 法 官 曾淑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佳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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