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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0 日
  • 法官
    蘇昌澤吳天明郭又禎
  • 法定代理人
    陳金棍、陳佳玲

  • 原告
    陳淑玲
  • 被告
    王天送平安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生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生活交通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5號 原 告 陳淑玲 訴訟代理人 黃秀敏律師 被 告 王天送 平安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陳金棍 被 告 生通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金棍 被 告 生活交通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佳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致重傷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吳天明 法 官 郭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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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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