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20 日
- 法官蘇昌澤、吳天明、郭又禎
- 法定代理人陳金棍、陳佳玲
- 原告陳淑玲
- 被告王天送、平安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生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生活交通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5號 原 告 陳淑玲 訴訟代理人 黃秀敏律師 被 告 王天送 平安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陳金棍 被 告 生通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金棍 被 告 生活交通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佳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致重傷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吳天明 法 官 郭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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