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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49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蘇昌澤郭又禎吳天明

原告
陳慶松
被告
黃進雄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審交易字第50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慶松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惟原告已具狀提出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見本院卷第5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郭又禎

                  法 官 吳天明

                  書記官 陳憶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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